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工業的糧食和血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隨著綠色低碳革命推進,對全球礦產資源的控制權也成為大國博弈的核心。
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
1986年頒行的礦產資源法是新中國成立之后第一部礦產資源領域的基本法律,三十多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后經過1996年和2009年兩次修訂,不斷適應著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此次新礦產資源法的通過,對于新時代下能源行業特別是礦山企業依法合規開發礦產資源,保障國家能源戰略安全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讓企業家更好的實踐新《礦產資源法》,確保合法合規經營,能源高律師基于多年的礦產資源法實務經驗,全面分析歸納了礦產資源法各條含義、要點,系統地總結出礦業權人必須掌握并運用的100個必答題,期望企業老板為保證企業家安枕無憂,做到應知盡知,守法合規經營。
本專題分10期呈現,如有培訓或痛點需求,歡迎垂詢能源高律師。
作者 | 能源高律師
新礦產資源法
本期目錄
6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有哪些?
62、礦產資源治理信息化的規定有哪些?
63、信用信息有哪些規定?
64、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有哪些規定?
65、礦產資源執法人員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66、對未取得探礦權非法進行勘查如何處罰?
67、對未取得采礦權的非法開采行為的處罰是什么?
68、違法壓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69、對非法勘查的處罰有哪些?
70、對非法采礦的處罰有哪些?
6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有哪些?
(1)國家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
(2)國務院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評估指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的匯總、分析,并定期進行評估,提出節約集約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等方面的改進措施。
62、礦產資源治理信息化的規定有哪些?
(1)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礦業權分布底圖和動態數據庫。
(2)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礦產資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監管和服務效能,依法及時公開監管和服務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63、信用信息有哪些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礦業權人和從事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64、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有哪些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自然資源部在2022年至2023年公開通報45起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顯示,盡管此前部分地區已經將群眾舉報作為線索發現渠道,但僅有一起典型案件支撐,社會監督的潛力并未有效挖掘。
在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舉報的制度建設層面,廣東省、山西省、福建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北省等陸續制定相關獎勵辦法,是先行者和推動者。不僅彰顯了地方政府對礦產資源保護的高度重視,還體現以通過社會共治提升監管效能的決心,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65、礦產資源執法人員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濫用職權”是指礦產資源執法主體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規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
“玩忽職守”是指執法人員存在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撤離職守等,導致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
“徇私舞弊”是指執法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66、對未取得探礦權非法進行勘查如何處罰?
(一)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二)超出探礦權登記的勘查區域勘查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勘查許可證。
(三)對違反礦產資源法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限期補交資料;
(3)責令停止開采,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停產整頓,停止借閱地質資料;
(4)責令賠償損失;
(5)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
(6)罰款;
(7)通知銀行停止撥款或者貸款;
(8)吊銷勘查許可證,吊銷采礦許可證;
(9)礦產資源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措施。
對同一違法行為,第(1)項處罰不得與其他處罰并用;第(3)項處罰不得與第(8)項處罰并用;其他處罰可以依法并用。
67、對未取得采礦權的非法開采行為的處罰是什么?
(1)違法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權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工具、設備以及違法礦產品,并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采出礦產品或者違法采也礦產品市場價值不足十萬元的,并處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止整頓。
(2)超出采礦權登記的開采區域開采礦產資源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3)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未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權進行開采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68、違法壓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未經批準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69、對非法勘查的處罰有哪些?
違反本法規定,探礦權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勘查的工具、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70、對非法采礦的處罰有哪些?
(1)違反本法規定,采礦權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礦產資源開采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工具、設備以及違法采出的礦產品,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采出的礦產品或者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2)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勘查活動,未在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開采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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