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
我國禁止天然砂出口。如果境外的企業明知此規定,仍然向中國企業采購天然砂,那必然中國企業只能通過非法手段出口。請問這種情況下,境外的采購企業是否也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所述情形,境外企業是否構成走私犯罪,不能一概而論。分析如下:
1、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87號,天然砂是我國禁止出口的貨物(臺港澳地區除外)見下表;體現在監管條件上:2505100000、2505900090的監管條件有“8”即禁止出口。另據商務部消息,2022年8月3日起決定暫停天然砂對臺灣地區出口。
2、《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一種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但僅限于進口而不包括出口,故境外企業向中國企業采購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3、境外企業向中國企業采購禁止、限制類商品,實踐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勾結甚至教唆境內企業實施走私行為,如出具虛假貿易合同協助偽報品名走私出口,那么境外企業則有可能構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