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了解中國的司法實踐,但正因此,真相才更令人感到震驚。
原來,咱們還在搞“婚內豁免”——一個被主流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應該廢除的、早在1979年就由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廢除的、21世紀之前主要現代國家已經廢除了的極不平等的“免責聲明”。
所謂“婚內豁免”,簡言之就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只要女性一結婚,屬于她的這部分身體自主權就默認被強制剝奪,讓給丈夫隨意使用。這相當于給了丈夫在性關系上的絕對主導權,就像賣身契之于奴隸主一樣。
這一點從“婚內豁免”的表述也能看出來。為什么只說“丈夫強迫妻子”,而不是“妻子強迫丈夫”,或者“彼此強迫”?因為支持“婚內豁免”的人也知道,力量的差異讓女性處于絕對弱勢,強迫行為往往只會單方面出現,根本沒有采用其他表述的必要。“婚內豁免”實際上就是在指出這種不公的同時,又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這種不公,相當于給賣身契蓋了章。
正因為這條“免責聲明”太過赤裸裸,就差直接告訴女性,結婚就等于默認成為法定性奴,所以主流國際社會早早就棄如敝履了,就連美國最保守的州也在1990年代將其廢除。
說實話,都21世紀了還要普及這種不言自明的東西,真是社會之恥,但誰讓咱們這兒還是前現代呢,只因為大同訂婚強奸案判了三年、內蒙古婚內強奸案檢方公訴,一幫男人就如喪考妣,不能強奸妻子比讓他們練辟邪劍譜還難受。
別說普通人了,法學界也不例外,比如內蒙古訂婚案的被告人律師,他就認為婚內不可能有強奸,還覺得該案的判決牽扯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會、或者曾經、或者類似(強迫過妻子發生性關系)。屬于現身說法了。
當然,身為辯護律師,為了打贏官司說出這番話也情有可原。另一位就不同了,作為連續20年被華東政法大學全校學生評選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師”的功勛教授,劉憲權認為,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的話,那我們的監獄就不夠關了。
劉教授的話很有意思,因為按他的邏輯,故意殺人不一定構成殺人罪了,偷錢偷物不一定構成偷竊罪了,強搶財物也不一定構成搶劫罪了,畢竟都算犯罪的話,監獄就不夠關了嘛。
他還提倡,在“婚內強奸”這件事上,要制定法律保護婦女。劉教授肯定不知道自己在說什么,不然他就會發現,在“婚內豁免”仍然有效的情況下,任何與其不相悖的法律都保護不了婦女受到丈夫的侵犯,而如果制定與其相悖的法律,那還不如直接舍棄。
想要保留“婚內豁免”,又要假惺惺的照顧婦女權益,唯一的辦法就是彌合其中的不公,即丈夫有能力在性關系上強迫妻子就范,而妻子卻不行。方法很簡單,只要規定丈夫不滿足妻子的性要求就是犯罪,那雙方就基本處于平等狀態了。不過一旦這樣,監獄就更不夠關了。
除了上述兩位高手,還有個清華大學的法學教授,在他編著的刑法學教材中,是這么描述婦女的性自主權的:
“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已婚婦女的性行為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是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開性交,丈夫使用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的行為雖然不具有正當性,但沒有侵害妻子的性行為自主決定權的核心內容。”
若非知道這段話是出自法學教授之手,我還以為是哪位理學大儒借尸還魂呢。什么叫“婦女的性自主權就是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開性交”?簡化一下豈不就是性自主權性=性不自主權?什么胡錫進刑法版。
有這樣一群法學教授言傳身教,也難怪頻頻出現司法實踐遠滯后于法律條款這樣的怪事。明明刑法規定:強奸就是違背被害人意愿強迫發生性關系。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還分為三等:沒有婚姻關系的才是強奸,有正常婚姻關系的一般不認定為強奸,而婚姻關系破裂但依然存續的,不僅視情況而定,通常還會因婚姻關系得到從輕處罰。
有人說,婚內強奸很難界定,不能一概而論。但實際上,無論婚內婚外,強奸就是強奸,界定標準在法律上寫得明明白白,真正難界定的是只是證據而已。換言之,一個現代社會可以接受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不能接受以婚姻為名不去定罪。
在這一點上,今年的兩個案子是具有重大意義的,雖然來得慢了一些,但至少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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