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由誰申請?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遵循雇主責任原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申報時間限定為事故傷害發(fā)生或者職業(yè)病被確診后的30日內(nèi)。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
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nèi)。
受傷職工在醫(yī)療機構接受治療、難以親自辦理時,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提交什么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
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有時限嗎?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
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工傷認定申請
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注意哦!
工傷認定時限的起算時間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即申請人按規(guī)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請材料之日。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應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開始計算。
工傷認定決定應多久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
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nèi)
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和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
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工傷認定決定
可以口頭傳達嗎?
不可以哦
工傷認定決定是工傷職工
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jù)
也是當事人進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申請的依據(jù)
因此,工傷認定決定
必須以書面方式送達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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