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同居女友的錢養老婆!這男人到底是好還是壞?
男子婚內與她人同居,同居女友把銀行卡給男子消費,她也相信一個道理“錢用在哪里,心就在哪里”的道理,自己的男人花自己的錢是一件幸福的事情。
但是沒想到男子竟然拿自己的卡往原配妻子的賬上轉了13萬元,女子憤怒之下分手,同時把男子原配告上法庭,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原配返回13萬元,沒想到法院的判決讓她氣得直跺腳。
(案件來源:小莉幫忙,法制日報)
案件詳情:
重慶的李女士與丈夫王甲結婚多年,但是王甲卻移情別戀,偷偷與女子王某長期同居,
至于王甲生對自己是不是真心的,王某是深信不疑的,否則她也不會明知道王甲有家庭還義無反顧地與王甲在一起。
更讓所有人篤定她對王甲十足信任的是:她竟然把自己的銀行卡給王甲保管。
把財政大要都交了出去,足以看出她對王甲的信任,也不知道王甲是不是曾經給過她類似于“生死相依”的海誓山盟,總之她對王甲的充份信任讓人有點難以置信。
原因很簡單,如果一個人對你百分百真心實意的,是不可能腳踏兩條船,家里紅旗不倒,外面彩旗飄飄的。
有一句話說得很透:利益在哪里,人心就在哪里!所有靠近你的關系都是有所圖的。
那么一個已婚男人靠近一個女人,無非就圖這幾樣:性價值,情緒價值,經濟價值。。。
那么王甲靠近女子王某,圖的是什么?接下來他的行為就一目了然了。
既然銀行卡有到王甲手里保管,那自然也就有十足十的把握相信王甲會把好關,讓兩個的小金庫一天一天地飽滿起來,里面的金額一天比一天多,那么兩個的幸福生活也會一天比一天接近,王某估計還憧憬著兩個美好的未來呢。
但是她卻沒有意識到,自己是怎么會把自己的財物交由王甲保管的呢?從王先生接下來的操作就能判斷,王某應是在某一刻中了王甲圈套,自愿把銀行卡交了出去,甚至把密碼也交了出去,王甲會用這張卡去消費,用于兩個的日常生活支出,王某也不介意,在她的心里,自己的男人用自己錢,不是很正常的嘛,所以平時的開支她也并不介意。
同時她也沒有怎么去核查錢的去向。
兩個相處久了,同樣也會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有一回王某與王甲再度發生爭吵,爭吵過后她想起在王甲手中的銀行卡,生氣之余想著看看平時王甲都會去哪些地方消費沒有?
于是她查詢了自己賬上的錢財去向,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她除了看到王甲向其他人有過轉賬之外,還意外地發現王甲曾多次向同一個賬戶進行轉賬,收款人竟然是王甲的妻子,轉賬數額達13萬元。
而這13萬元可不是王甲的,是王某的!
好家伙,王某把銀行卡交給王甲,那是給他保管的,用也是兩個人用的,而不是給外人用的,更不是給自己的情敵用的,這是什么意思?自己還得花錢養著情敵嗎?
更讓她憤怒的是,王甲在當中允當著什么角色,靠近自己的意圖又是什么?
想到這王某頓時清醒了不少,憤怒之下質問王甲這是什么意思,她需要一個合理的解釋。
王甲哪里拿得出什么合理解釋,他無非就是圖財,根本就解釋不清楚,眼看事情敗露,他也不作解釋,只說錢都花掉了,你愛怎么樣就怎么樣吧,反正要錢是沒有的了。
甚至直接說道:"要不你找我老婆要去,錢是她花掉的。”
王某這才看清王甲的真面目,憤怒之下直接把王甲從自己家里趕了出去,并多次向王甲索要那17萬元未果。
她一怒之下直接找到了王甲的妻子李某,要求李某返還屬于她的那13萬元。
李某這才知道王某與自己丈夫的關系,憤怒之下差點要撕了走上門來的王某,哪里有可能還會把錢還回去?
王某看到王甲與李某對待自己的 態度,認為他們就是合起伙來騙自己的錢的,哪里吞得下這口氣,這筆錢一定得要回來,于是她直接就把李某告上了法院,以“不得當利”為由,提出李某應當返還屬于她的13萬元的訴求。
但是法院并不支持她的訴求,從法律層面來分析,有以下幾個法律依據:
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的構成必須滿足四個要件:
第一,一方獲得利益; 第二,他方受到損失; 第三,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回歸到本案,王某起訴李某因“不當得利”獲取利益13萬,訴求成立必須滿足以上四要件,缺一不可。
具體到這13萬元,李某得到了這13萬元是事實,或者說李某獲利13萬元事實成立,王某損失了13萬元也是事實。
但是問題在于,李某獲利13萬元是否合法?李某獲利與王某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李某獲利的13萬元就是王某損失的那13萬元。
先分析李某獲利13萬元是否合法
李某所得13萬元是來自于其丈夫多次轉賬,根據《民法典》1095條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夫妻互相扶養義務包括日常生活的經濟開支,精神陪伴等,所以李某丈夫王甲向李某轉賬匯款,那是法理情理均無異議的事情。
因此李某對應的是丈夫對家庭的付出責任和義務,至于這錢是哪里來的,她是不需要理會的,《民法典》就有這樣的規定: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意味著雙方均享有對共同財產的知情權和處置權,但并未規定妻子必須審核丈夫的經濟來源
也就是說,從法理上來看,李某獲利13萬,是其丈夫給予的,與王某不存在法律上的聯系,雖然大家都清楚,這錢就是其丈夫從王某處得來的,但是法律上卻站不住腳 ,李某是不需要知道這錢哪來的,她只與丈夫單線產生法律聯系。
那么問題來了,王某是否可以把這13萬作為李某王甲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以債權人的身份起訴李某王甲夫妻呢?
當然也是不行的。
有以下幾點法律規定證明:
《民法典》第1064條當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訂或者是事后追認的債務都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負擔。
什么意思呢?
有兩層意思,第一層,必須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債務的產生是夫妻雙方都知悉,并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意的結果,第二層,事先夫妻雙方有一方不知情的,但事后不知情一方追認確定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本案中,李某事先并不知情這13萬是丈夫從王某處得來的,事后也不認可這筆錢款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以王某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時,王某在明知王甲有家室的情況之下,依然與其同居,違反了公序良俗,其與王四產生的債務糾紛也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為在違背公序良俗的基礎之上所產生的法律行為,均無法律效力,進行維權是非常困難的,通常需要自行承擔風險。
再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王某應當知道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且在他們借用期間,向賬戶匯入存款,會產生什么樣的風險。
所以王某自身的行為是存在重大過錯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她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原配返還的訴求。
所以這筆賬,就當買個教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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