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汾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5年3月11日的一則行政處罰公示引發關注。公示顯示,自然人林強(涉及臨汾市堯都區新星博雅幼兒園)因該幼兒園未進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被處以30000元罰款。
然而,在2025年9月24日,臨汾一自媒體收到侵權投訴。投訴人自稱幼兒園法人,稱“這個事情我們已經和有關部門溝通處理了”,但相關視頻持續存在,對幼兒園招生和名譽造成極大影響,要求刪除視頻,隨后該視頻被禁播。
此事件疑點重重。首先,所謂“和有關部門溝通處理”,這里的“有關部門”究竟是誰?是與城管執法局達成了某種私下和解,還是另有隱情?倘若已溝通處理,為何沒有公開的處理結果說明,是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還是處理過程本就不合規? 其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處罰公示本身是基于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的公開信息披露,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共安全的重要舉措。如果公示內容屬實,那么幼兒園法人稱對其招生和名譽有影響,是否是為了掩蓋自身違法事實而進行的無理投訴?執法局的處罰是否真的有誤,還是幼兒園在試圖逃避責任、混淆視聽? 再者,自媒體發布的內容基于執法局的公開處罰信息,并非虛構編造。若隨意因所謂的“影響名譽”就禁播視頻,這不僅損害了自媒體的合法權益,也會讓公眾失去獲取真實信息的渠道,不利于社會監督和法治建設。 臨汾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應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公布該幼兒園“溝通處理”的具體情況,以正視聽。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審視此次投訴禁播事件,確保信息公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避免此類事件成為某些違法者逃避責任的手段。
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被罰款3萬元。該條款明確規定此類行為可處3萬至30萬元罰款,3萬元已是處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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