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放假的天數
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
能否抵扣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
在這種情況下
公司是否仍需為其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01 /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3日,黃某與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擔任倉管一職,后雙方又兩次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穩定延續。
2023年11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過微信通知黃某,要求其次日離職,黃某遂于11月5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2023年11月16日,黃某就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其最終訴至法院。
黃某訴稱,其自2021年4月13日入職起,每年應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從未安排過年休假,也未支付過未休年休假工資,故主張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6802.11元。
公司則辯稱,公司已安排的放假天數遠超法定年休假天數,尤其在2023年已帶薪放假36天,不應再另行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02 /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公司安排的放假天數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能否抵扣職工未休年休假天數?公司是否仍需為黃某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該條款表明,安排職工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履行相應義務。實踐中,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求,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但必須提前告知職工——若用人單位在放假前未明確告知勞動者,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系安排的帶薪年休假,則該部分天數不能自動抵扣未休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仍需為員工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簡言之,放假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屬于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額外福利,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年休假。
具體到本案,公司雖提交證據證明2022年1月14日至2月21日放假28天、2023年1月1日至2月5日放假36天,但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已提前告知黃某上述超出法定假期的天數系安排的帶薪年休假。因此,公司主張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經核算,黃某在職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共計9天。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公司向黃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3401.06元(計算方式:4109.61元/月÷21.75天×9天×200%)。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03 / 法官說法
當用人單位放假天數已經超過法定假期,職工是否還可申請年休假或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資,超過的放假天數是否能抵扣未休年休假天數?這涉及到職工的休息權和企業自主管理權之間的平衡,應具體分析。
年休假安排用人單位是否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實踐中常見情形是:用人單位集中安排員工在春節假期休年休假,即春節放假天數超過法定春節假期天數,超過部分抵扣年休假天數,該安排是否需與職工協商一致。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即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年休假應當統籌兼顧工作需要和職工個人意愿,雙方協商一致。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員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統籌安排”,即用人單位可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尊重但不需征得職工同意,自主規劃實施職工的年休假計劃。
統籌安排年休假的告知義務
如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負有提前告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定用人單位負有告知勞動者的義務,年休假系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涉及到職工的身體和心理勞動能力的恢復,屬于關乎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職工有知情權。同時,休息權包括物理意義上和心理意義上進入休息狀態,職工在享受年休假時在主觀上要明確知道自己處于年休假狀態。在用人單位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職工不處于享受年休假的心理現實,而是主觀上認為其在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超出法定假期的額外福利,因此不能抵扣未休年休假。
誰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分配為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基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為例外,當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則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該種情形下舉證責任倒置。年休假的舉證責任分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已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否則承擔敗訴風險。
04 /法條鏈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來源:馬山縣人民法院
作者:曾海丹 藍玉喜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