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會影響公司上市,是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三個重要區別:
(1)股票鎖定期,實控人的股票要鎖定三年,普通股東只需要鎖定一年。
(2)同業競爭,實控人存在同業競爭是上市的紅線,其他股東不擔任高管則無此要求。
(3)關聯交易,對實控人需要審查關聯交易問題,普通股東不擔任高管則無此要求。
誰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由公司自己認定,并無硬性標準,有的實際控制人只持股10%,也有的持股90%。
但有人為了規避規則,想盡辦法去調整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所以申請上市時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會被嚴格審核,處理不好容易影響上市。
而實際控制人影響上市主要涉及三種情況,下面通過五個案例進行分析。
一、認定誰是實際控制人影響公司上市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7 號》
公司股權較為分散但存在單一股東控制比例達到30%情形的,若無相反的證據,原則上應當將該股東認定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公司認定無實際控制人,但第一大股東持股接近百分之三十,其他股東比例不高且較為分散。中介機構應當進一步說明是否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發行條件或者監管并發表專項意見,涉嫌為滿足發行條件而調整實際控制人認定范圍的,應當從嚴把握,審慎進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1.1 認定是否有實際控制人
按照前述要求,如果有一個股東持股達到30%,卻認定沒有控股股東或者沒有實際控制人的,需要有很充分的依據去解釋,否則容易影響上市。
有一家芯片公司,控股股東控制超過70%股份,但背后有兩方股東從而認定沒有實際控制人,已經上市失敗。
另一家年營收超過400億元的公司,間接控股股東控制100%股份,背后是四兄弟家族,認定沒有實際控制人,也上市失敗了。
1.2 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
除了實際控制人的股票要鎖定三年以外,一致行動人的股票也要鎖定三年,所以誰是實控人的一致行動人也會影響上市。
比如普源精電
公司成立時,創始人王悅持股42%,兩位聯合創始人各持股29%。
申請上市時,控股公司持股47.48%,三位創始人/聯合創始人都有直接持股并通過控制公司間接持股,股權架構如下圖:
王悅擔任董事長和總經理,直接持股8.55%,通過控股公司和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股26.15%。
聯合創始人1擔任公司董事,直接持股11.55%,通過控股公司間接持股11.4%。
聯合創始人2直接持股11.55%,通過控股公司間接持股11.4%。
2021年6月申請科創板上市,將王悅認定為實際控制人,而兩位聯合創始人的股票只承諾鎖定一年。
被問詢實際控制人王悅與兩位聯合創始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動等相關安排。
回復說,他們未簽署一致行動協議,不存在一致行動的其他約定或者安排。
但三人一起創業,而且三人都通過控制公司間接持股,這樣是很難解釋的。
去到審核中心還被問詢,請對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說明兩位聯合創始人與實際控制人是否應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無相反證據,為一致行動人】。
回復說,對照上述規定,基于審慎性原則,兩位聯合創始人與實際控制人王悅應認定為一致行動人,兩位聯合創始人的股票鎖定期也從一年改為三年。
公司最終于2022年4月8日上市。
如果聯合創始人的股票不想鎖定三年,就不要采用這樣的持股架構,不要把聯合創始人的持股裝入控股公司。
二、變更實際控制人的時間影響上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主板要求實控人三年沒有發生變更,科創板、創業板要求兩年沒有發生變更。
所以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時間不滿足要求也會導致上市失敗。
前面介紹過的中聯云港,二股東在申請科創板上市過程離職并退股,不到一年又第二次申請創業板上市,實控人從三人變成兩人不到兩年,已經上市失敗。
最近有一家很火的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持股時間不足兩年,現在已經提交到證監會了,不知會不會因此導致上市失敗?名字我就不說了。
怎么計算實控人變更有沒夠三年或兩年呢?比如下面的案例。
2.1 實控人變更時間計算問題
星星冷鏈
公司創始人葉仙玉先后創辦了兩家上市公司,水晶光電于2008年9月上市,星星科技于2011年8月上市。
葉仙玉又于2010年創辦星星冷鏈,一成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奔著上市去的?但在2017 年至2018年期間,葉仙玉卻將星星冷鏈的控制權轉給了弟弟葉仙斌夫妻。
在這之后的2019年1月,葉仙玉又把他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星星科技的控制權轉給了地方國資,剛轉完控制權,星星科技就在2019年、2020年發生大額財務造假,兩年虛增收入47億元,并于2021年8月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星星科技當時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被罰款450萬元,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另一位副總被罰款300 萬元,被采取10 年市場禁入措施。
2021年8月,星星科技被債權人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重整,法院于2022年8月批準重整計劃,星星科技的控股股東再次發生變更。
星星科技的問題還沒解決完,星星冷鏈于2022年7月申請上主板上市,發生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與申請上市的公司都曾經由葉仙玉控制,這樣會不會影響星星冷鏈的上市?
星星冷鏈申請上市時,葉仙斌夫妻+星星控股共持股46.09%,而創始人葉仙玉+星星集團共持股24.79%,被問詢:
(1)葉仙玉將控制權轉讓給葉仙斌夫妻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是否存在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特殊協議或安排,股權交易的資金來源。葉仙玉是否仍然實際控制公司,未認定葉仙玉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依據及合理性。
葉仙玉原控制的星星科技當時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請補充說明涉及葉仙玉的情況,對本公司上市的影響。
創始人在星星科技發生財務造假的時間前后轉讓股權和控制權,很容易讓人懷疑是不是為了規避規則。
我查了星星科技的資料發現,星星科技財務造假問題發生在葉仙玉轉讓控制權之后,葉仙玉并沒有受到處罰,就是說星星科技財務造假可能與葉仙玉并無關系。
(3)在股權轉讓后,公司于2019年底才完成董事會改選,是否滿足實控人三年沒發生變更的規定?
(4)請中介機構進一步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就算星星科技財務造假問題能解釋清楚與葉仙玉無關,但是否滿足主板要求實控人三年沒有變更的要求?從2019年底到2022年7月并不夠三年。
公司2021年營業收入27.5億元,凈利潤1.7億元,最終于2023年11月撤回了上市申請。
2.2 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問題
另一家公司,因為影響實控人的信息披露不清楚被處罰了。
皓吉達電子
創始人是夫妻兩人,兩人都公司在直接持股,也有通過控股公司持股。
2020年3月調整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從男方/女方4:6,改為男方/女方1:9,兩人的總持股比例從男方/女方52:48,改為男方/女方34:69,之后兩人于2021 年 11 月簽署離婚協議。
公司申請上市前拿了一輪融資,并設立了員工持股平臺,兩人于2023 年 3 月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公司于2023 年 9 月申請上市。
申請上市時男方共持股25.83%、任董事長,女方共持股59.69%、任董事和總經理,認定兩人是共同實際控制人。
第一輪問詢沒有正式回復,就于2024年4月4日撤回申請了。
撤回上市申請后,因為實控人的問題于2024 年 11 月 8 日被交易所處罰。
夫妻兩人自2021年離婚至2023年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期間,雙方通過婚姻關系形成的天然一致行動關系滅失,是否符合實際控制人最近二年未發生變更的條件是重點審核事項:
(1)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兩人曾為夫妻關系,未披露二人在報告期內離婚,也未披露一致行動協議的簽訂時間,嚴重影響審核機構對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這一發行條件的審核判斷。
交易所認為,屬于未準確、完整披露實際控制人曾為夫妻關系且在報告期內離異等事項。
(2)在報告期內兩人對控股公司層面的間接持股進行了調整,從4:6改成1:9,從而導致兩人的最終持股比例發生變化,這種變動可能影響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但公司未按照《招股書內容與格式準則》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如實披露控股股東的重大股權轉讓情況。
交易所認為,這些屬于未準確、完整披露控股股東的重大股權轉讓情況。
將嚴重影響審核機構對公司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出審核判斷,所以在撤回申請半年后還被交易所處罰,對公司和夫妻兩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保薦機構核查不到位,券商被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兩位保薦代表人被處罰六個月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律師事務所被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簽字律師被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上市后就是公眾公司,小散戶購買股票后成為股東,小散戶成為公司老板只能從公告了解公司的情況,所以上市公司對信息披露要求是很嚴格的。
三、實控人變更的理由影響上市
如果公司曾經變更實際控制人,除了變更的時間要滿足要求以外,變更的理由也可能會影響上市。
3.1 變更實際控制人的理由披露不足被處罰
芯德通信
公司在2007年成立,甲公司持股55%、董事長持股28%,另一人持股17%(后已大幅減持)。
2014年公司與控股股東合并,股權結構變成甲公司持股50%,董事長持股27%,技術副總持股11%,另一副總持股7%。
2017年9月在新三板掛牌,將董事長和兩位副總,還有員工持股平臺認為為共同實際控制人,而大股東甲公司持股38%卻不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2019年3月從新三板摘牌,開始籌備上市,并進行上市前的融資。
2019年 11月,甲公司將11.11%股權轉讓給董事長,估值為1.7億元,總價款為1520萬元,首期付230萬元,余款在公司成功上市后支付。
2021年 2 月簽署補充協議,將付款時間提前至 2021年 6月支付完畢,股權轉讓價款減少為 1330萬元,估值降價為1.2億元。
轉讓完成后,董事長變成大股東,原來的大股東甲公司變成二股東。
2021年 1 月,公司拿到深創投等融資共4000萬元,投前估值8億元。
與此同時,董事長賣股權套現共1500萬元。
也就是,董事長從原大股東手上購買的股權,還沒付款就已經漲價6倍了?
公司于2022年5月申請創業板,董事長是第一大股東持股30%,技術副總持股9%,另一位副總持股8.7%,員工持股平臺持股16%。將董事長和兩位副總認定為實際控制人,員工持股平臺為一致行動人。
但原來的大股東甲公司變二股東后持股26%,股票只承諾鎖定一年。
被問詢,未將原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因。請中介機構發表明確意見,并請其質控內核部門就實際控制人認定是否準確、相關股東鎖定期安排是否謹慎發表明確意見。
他們回復說,原大股東自身定位為財務投資者,還出具了《不謀求公司實際控制權與經營管理權的承諾函》。
后來被現場督導發現:
(1)16年前成立時大股東甲公司持股55%,另兩位股東持股45%,但另兩人的實繳出資資金都來自于大股東,而且未簽署借款協議,也一直未償還。
(2)申請上市前融資估值8億元,原大股東把11.11%股權賣給董事長的估值卻只有1.2億元,價格差異過大,商業合理性存疑。
(3)沒有提供原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等的完整資金流水,對是否通過境外資金配合公司進行體外資金循環,中介機構未能進行審慎核查。
公司在2023年3月撤回上市申請,但撤回后于2024年1月被交易所出具書面警示措施。
交易所認為,股東持股比例確定依據披露不充分,吸收合并原控股股東、解除股權代持等相關事項,未充分披露各股東出資額、持股比例的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僅籠統披露一攬子還原后各股東持股比例,而且按照披露的方法計算存在較大差異。在審核問詢重點關注股權結構清晰性的情況下,未充分披露和說明存在較大差異的合理性。
所以,改變實控人或大股東,如果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釋將可能影響上市。
而有的公司解釋合理就通過了,比如下面這家公司。
3.2 變更實際控制人的理由充分獲通過
佳力奇
創始人夫妻于2004年成立公司,12年后由兒子擔任董事長,后來加入的路強擔任總經理。
在籌備新三板之前,2015 年路強通過增資成為二股東,創始人于2016年退出,由兒子持股 50.5%,路強持股 46.5%、還有另一人持股3%。
公司于2017 年在新三板掛牌,并于2019 年 12 月摘牌。
期間兒子在2019 年將部分股份轉讓給持股平臺和財務總監,共計套現2000萬元,之后路強成為第一大股東。2019 年9月,兒子與路強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如有不同意見以路強的意見為準,公司實際控制人變為路強。
2022年5月申請創業板上市時,路強直接持股19.09%,是公司第一大股東,并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股14.46%,創始人兒子作為前實控人直接持股13.91%。
2019年變更實控人,到2022年申請創業板上市,雖然已滿足兩年的時間要求,但這樣的情況仍會被重點關注,被問詢:
(1)報告期內創始人兒子轉讓控制權的原因,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欺詐發行等不能作為上市公司實控人的重大違法行為,他是否還具備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條件,出讓控制權后未來是否通過重新簽協議變更實際控制人,前后實際控制人和家屬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具體經營業務和主要財務數據,是否與公司構成同業競爭。
回復說,路強于2016年 1月開始任總經理,公司于2015 年下半年正式開展軍品業務,創始人兒子所負責的工作開展較為艱難,而路強負責的工作獲得較為廣泛的認同,創始人兒子逐漸將工作轉移給路強,路強于 2018 年 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經營持續向好。
而且創始人因患病懼寒,擬與家人在海南居住養老,其兒子考慮到幼年子女未來升學壓力,擬全家移居海南,已在海南購房,家人均主要居住于海南,2021年已在海南成立新公司。
(2)請說明路強入股時的具體情形,包括接洽方式及渠道,入股時的相關約定,路強在公司開展航空復材零部件業務過程中逐步確立領導地位的原因及合理性。路強及其近親屬是否曾在客戶方任職或持股或是否有其他關聯關系,公司于2015 年轉型與路強入股是否存在相關性。
(3)前實控人減持,路強等購買股權的付款情況、資金來源,出借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路強購買股份是否存在資金來源于賣方及其關聯方的情況,對相關股權清晰度的影響。
從回復中看到,部分資金來源于向公司借款,而且還是賣方弟弟的公司作為中間商向公司借的,其他人購買股權有部分資金是路強和高管提供的借款。
(4)再被問,前實控人允許路強向公司借款來購買股份成為新實控人的合理性,借款占其收購金額的比例。歷次股權變動的支付情況、定價依據及合理性、資金來源,出借方與關聯方的關系及合法性。
回復說,公司在新三板掛牌期間交易不活躍,當時路強已出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核心管理層看好公司未來發展前景,愿意購買股份,并于2018年7月成立持股平臺,持股平臺通過關聯方向公司借款金額占股份轉讓總價的52.4%,借款事宜當時未事先經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的規定,但鑒于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不會對公司上市構成實質法律障礙。
解釋合理,不存在刻意規避問題,讓人信服,就通過了,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創業板上市。
有的公司本身有不良企圖,通過更換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刻意規避監管,上市失敗是應該的。
但有的公司并沒有不良企業,卻因為實際控制人認定問題或者解釋理由不夠充分而上市失敗,就太可惜了。
而有的公司因為實際控制人問題第一次申請上市失敗,調整后第二次成功上市了,具體操作在下一篇文章介紹。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結合上市規則做股權設計,上市前股權問題排查和優化等服務。
管理專業出身,25年前考取律師資格,出版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
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他們找了清華、北大、人大、政法等專家+紅圈所律師,打多場官司沒解決后找我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