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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二十二:(離婚對親屬身份的法律后果)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二十二篇,介紹離婚對親屬身份的法律后果。
離婚對親屬身份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現在配偶權的消滅等,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配偶身份消滅
配偶身份以結婚為發生的法定事由,雙方互為配偶,具有配偶的固定稱謂和身份。一經離婚,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即行解除,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地位即告消滅。對此,不僅僅發生對內的效力,而且具有對外的效力,他人不再對已經離婚的當事人負有不得與其結婚的義務。
2.結婚自由權恢復
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權和離婚自由權。任何人不可以同時享有兩個婚姻自由權。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旦離婚,解除了配偶的身份關系,其結婚自由權即行恢復。
對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假離婚”如何認定其效力,《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條規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離婚”就是真離婚,與真離婚發生同樣的效果。
3.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
離婚使配偶權消滅,配偶權中關于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都已經隨配偶權的消滅而消滅。例如,不再存在同居義務,不再受忠實義務的約束,不再對對方負有救助、撫養的義務等。
4.配偶之間的繼承權消滅
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力以配偶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離婚發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消滅相互之間的繼承權,任何一方都不是對方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無權再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5.姻親關系消滅
姻親的發生基于配偶結婚的事實,離婚后,對姻親關系是否消滅,我國立法雖未作明確規定,但在習慣和法理上采用消滅主義,認為姻親關系因離婚而消滅。
6.血親關系繼續存續
自然血親關系不能人為地加以消滅,當然也不受離婚的影響。《民法典》第1084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人共受精所生的子女、共同收養的子女等,也適用這樣的規則。
離婚對于親權并未發生影響,發生變化的是親權的具體行使。只是由于子女實際由其中一方撫養,因此親權原則上由該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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