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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489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25〕25號
您提出的關于改革和完善試用期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參保既是履行法定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降低自身的用工風險。正如您在建議中提出的,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規定三十日最短試用期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其立法本意既為企業辦理參保手續預留時間,更是督促企業及時參加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也存在部分企業為了節約用工成本,選擇在員工轉正后才為其參保,導致試用期內發生工傷保險事故,甚至發生工亡等極端情形。針對在實踐中發生的多種復雜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這樣,既是對未參保的用人單位一種督促,又不會使工傷職工因單位未及時參保而受到權益損害,依法保證工傷職工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您提出的從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層面完善試用期內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為我們完善有關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我們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綜合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勞動者合法權益、社保基金安全等因素,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充分研究借鑒。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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