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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史某某與無錫某紡織品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執行案
2、蔣某華與蔣某濤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
3、龍某等21人與上海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
4、孫某勝與王某撫養權糾紛執行案
5、某銀行與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6、南通某建工公司與江陰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
7、高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執行案
8、張某與賈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
9、周某與潘某債權轉讓糾紛執行案
10、某銀行無錫梁溪支行與楊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
司法為民·紓困解難類
案例一
史某某與無錫某紡織品公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原系無錫某紡織品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經勞動仲裁裁決,該公司應支付史某某工傷保險待遇123575元。裁決生效后,該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史某某向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調查發現,該公司受行業周期影響,面臨短期資金周轉困難。若機械采取查封、拍賣等強制措施,雖可執結本案,但將導致企業停擺、員工失業,并可能引發連鎖債務風險。為此,惠山法院秉持規范文明執行理念,未直接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引導申請執行人理解企業困境,積極組織雙方協商。同時,督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個人財產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為激勵企業主動履約,法院在履行期間實施動態監管,暫緩將其納入限制高消費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明確告知:如按約履行,將及時屏蔽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復;如未按期履行,則立即恢復強制措施并啟動信用懲戒。在此機制下,該公司積極籌措資金,最終按約全額清償債務,實現債務清償與企業信用保護的雙贏。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準識別企業困境、運用柔性措施助力民營企業紓困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未簡單采取“竭澤而漁”式的強制措施,而是將信用修復環節前置,構建“履行寬限+信用激勵”機制。通過暫緩信用懲戒給予企業履行空間,并以明確的信用修復承諾激勵其主動履約,形成“主動履行—信用修復—良性經營”的正向循環。此舉既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足額兌現,又為企業維持經營、穩定就業留出空間,體現了司法在保障民生與促進發展之間的平衡。
NO.1
案例二
蔣某華與蔣某濤非機動車交通事故
責任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蔣某華與蔣某濤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經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蔣某濤賠償蔣某華12.5萬元。因蔣某濤未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查明,蔣某濤早年喪父,與母親同住40余平米老房,名下無財產,月收入約3000元。其如實申報財產,并請求法院主持協商分期履行。事故發生后,蔣某濤多次探望蔣某華并墊付部分醫療費,因賠償金額超出其一次性支付能力,致未能履行。為促成和解,梁溪法院多次陪同申請執行人蔣某華實地探訪蔣某濤住處,使其直觀了解蔣某濤的履行意愿和經濟困境。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蔣某華自愿將賠償金額降至9.3萬元,蔣某濤按期支付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現場調查+情感疏導”方式實質性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并未機械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在查明被執行人確無惡意逃避債務主觀故意、客觀履行能力有限的情況下,通過陪同申請執行人實地探訪,使其理解被執行人的實際困境,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該做法既避免了矛盾升級,又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為處理類似因客觀履行不能引發的執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
NO.2
案例三
龍某等21人與上海某公司
勞務合同糾紛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
龍某等21名勞動者為上海某公司提供勞務,截至2024年4月底,該公司結欠工資共計7萬余元。案件經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對該公司財產進行查控及線下調查,發現其名下僅有存款1千余元,注冊地址為虛假地址,并欠稅30余萬元,且在其他法院尚有十余件在審案件。龍某等21名勞動者絕大多數已年滿60周歲,最大75周歲,生活較為困難。為實際解決其困境,新吳法院引導勞動者向“法暖吳韻”公益救助基金申請專項救助。該基金經嚴格審查,決定予以全額救助。2025年12月底,21名勞動者收到救助款,該系列案件順利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協同銜接的典型實踐。執行法院窮盡調查手段后,確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申請執行人多為高齡勞動者,生活面臨實際困難。通過引入“法暖吳韻”公益救助基金進行全額救助,不僅及時回應了涉民生案件當事人的急迫訴求,也有效彌補了司法救助在覆蓋面上的局限。公益救助基金作為社會力量參與執行救濟的創新形式,拓寬了涉困申請執行人的救濟渠道,體現了司法關懷與社會救助的深度融合。
NO.3
案例四
孫某勝與王某撫養權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孫某勝(患精神疾病)與王某離婚糾紛一案,經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雙方離婚,患有智力殘疾、需24小時看護的女兒孫某溪由王某撫養。判決生效后,王某拒絕撫養,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王某避而不見,法院多次查找未果,后走訪其所在村委會發現,王某家庭經濟困難。期間,孫某勝病情惡化,有傷害女兒風險,孫某溪安危面臨嚴重威脅,濱湖法院立即聯合屬地政府多部門對孫某溪實施保護性隔離,暫置于社會托管機構,并將王某拘傳到案。王某稱其因經濟能力有限無力承擔特殊學校高昂費用,經核實屬實。為實質化解矛盾,濱湖法院為孫某溪申請司法救助,推動屬地政府為其落實殘疾補助,協助申請學費減免,將王某所需承擔的托管費用降至其可承受范圍,最終王某重拾履行意愿,案件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突破“就案辦案”局限、通過多元協同破解特殊困境家庭撫養權糾紛執行難題的典型案例。執行法院聚焦被執行人無力履行的深層原因,通過府院協同、司法救助、社會政策銜接,從根源上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社會綜合治理的協同效能。
NO.4
二
智慧執行·機制創新類
案例五
某銀行與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王某、無錫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法院依法評估拍賣無錫某公司名下房產,以212萬余元成交。但房產拍賣后,王某等人以其系“唯一住房”為由,要求從拍賣款中支付高額安置費,否則拒不搬離。錫山法院審查認為,房產登記在公司名下,屬公司財產,王某等人以其“唯一住房”為由對抗執行于法無據。為打破僵局,執行干警創新運用集文字、語音提示、實時監控于一體的電子公告,張貼于房產出入口。該房產位于一樓電梯口,為全樓人員進出必經之地,公告的醒目外觀與語音提示形成強大的現場法律威懾與公眾監督場。公告張貼次日,占用人態度轉變,主動聯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搬離,請求寬限期。法院秉持規范文明理念,給予其15日寬限期。期內,占用人自行尋得新住處并完成騰退,法院順利將房產交付買受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運用智慧執行新工具、以非強制方式高效破解騰退難題的典型案例。電子公告將靜態文書升級為動態威懾系統,通過公共空間持續公示,形成法律與輿論雙重壓力,精準擊破被執行人僥幸心理,以最小成本在最短時間內促成自動履行,是科技賦能執行的成功實踐。同時,該方式增強了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達到了“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NO.5
案例六
南通某建工公司與江陰某置業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南通某建工公司(下稱建工公司)承建江陰某置業公司(下稱置業公司)開發的小區項目。后因置業公司無力支付工程款,建工公司提起訴訟。經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置業公司支付工程款6980萬元,并確認建工公司對其承建工程的折價、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置業公司未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查明,除本案外,另有6案申請執行人對案涉項目的子工程享有優先權。經拍賣部分不動產,得款約2100萬元,但各當事人對案款分配存在爭議,程序陷入僵局。江陰法院經向專業機構征詢、組織當事人協商,制定“剝離土地價值、區分承建范圍、統一公平受償”三步分配法:即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及于土地價值,需將土地價值剝離獨立分配;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僅在其建造成本所物化的工程范圍內優先受償;若承建范圍確實難以區分,且各承包人為工程竣工驗收所做貢獻無法量化,則以優先權為限按比例公平受償。據此方案,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案件得以妥善處理。
典型意義
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同一工程項下多個建設工程優先權的分配規則。本案中,江陰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秉持公平原則,探索出“剝離土地價值—區分承建范圍—統一公平受償”三步分配法,明晰了不同類型建設工程優先權的分配規則,有效破解了案款分配難題。該方案兼顧了各優先權人的合法權益,為類案處理創設了可資借鑒的范例,體現了司法智慧與裁判規則的創新。
NO.6
三
執破銜接·企業重生類
案例七
高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無錫新吳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某公司系列案件中,發現該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債權人申請,新吳法院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針對該公司為科技型企業的特點,法院通過“篩查—分流—銜接”的執破銜接通道優先啟動重整程序。執行團隊前期篩查發現,該公司主營的人臉識別系統項目在市場具有穩定口碑,屬核心無形資產。破產團隊中期分流查明,企業困境源于應收款項賬期過長、資金回籠受阻,以及在營項目因失去母公司技術平臺支撐而停滯。后期,破產團隊與執行團隊、管理人合力推進,以財務憑證為依據追收應收款項,以無形資產為賣點公開招募投資人,制定“債務清償+經營恢復”雙重目標的重整計劃。最終,被執行人的債務實現100%清償,清償金額547萬元,且成功脫離母公司破產影響,恢復獨立經營能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執破銜接”的代表案例。其一,精準識別科技企業核心價值,執行法院與管理人突破無形資產識別壁壘,通過重整而非清算,避免優質科技資產滅失;其二,踐行執破銜接理念,以管理人接收的財務賬冊為抓手追收應收款項,夯實償債基礎,為同類科技型企業執行提供可借鑒路徑;其三,堅持“保價值、保債權、保經營”三維導向,既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又幫助企業恢復經營能力,彰顯規范文明執行理念,對優化區域營商環境具有示范作用。
NO.7
四
打擊拒執·維護權威類
案例八
張某與賈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
責任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賈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賈某賠償張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11.2萬余元。因賈某未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中查明,賈某有固定工資收入,但多次將工資到賬后立即轉出,惡意轉移可供執行財產,此后甚至請求單位將工資打入其母親賬戶,蓄意逃避執行。2025年6月,張某以賈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惠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惠山法院受理后,賈某雖表示認罪悔罪,承諾籌錢履行,但在法院給予充分籌款時間后,仍分文未付。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有固定工資收入,具備履行能力,但其通過多次轉移工資、變更收款賬戶等方式惡意規避執行,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屬于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刑事自訴,暢通了拒執罪的追訴渠道。通過自訴程序,一方面有效懲罰了拒執犯罪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另一方面,在審判過程中仍給予被告人充分籌款機會,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罰理念。本案對同類拒執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NO.8
案例九
周某與潘某債權轉讓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宜興市人民法院判令潘某支付周某借款13.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潘某未履行,周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未查得潘某可供執行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7月,宜興法院在后續執行中查明,潘某在明知判決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將其與妻子名下價值155萬余元的房產,通過虛假買賣方式轉移至案外人名下,并指使他人以該房產抵押貸款40萬元用于償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24年9月,宜興法院將潘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因潘某還涉嫌盜竊罪,檢察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有未履行完畢執行案件的情況下,通過虛假買賣方式轉移名下房產,并將房產抵押貸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盜竊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隨著法院執行查控體系的持續完善,線上網絡查控與線下實地核查相結合的財產調查模式已成為執行工作常態,本案中執行法院通過精準排查,成功鎖定被執行人更換常住地的線索,進而查明其隱匿的共有房產,為案件突破奠定關鍵基礎。本案的處理明確傳遞出“規避執行必追責”的司法信號,被執行人試圖通過轉移財產、虛假交易等方式對抗執行的,不僅無法逃避履行義務,還將因觸犯刑法承擔更嚴厲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將持續加大對拒執、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執行措施和刑事制裁手段,維護司法秩序和法律尊嚴。
NO.9
五
統籌協調·提級執行類
案例十
某銀行無錫梁溪支行與楊某等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無錫梁溪支行與楊某、無錫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生效判決確定:楊某應償還借款本金241萬余元及相應罰息等,某銀行無錫梁溪支行有權以無錫某公司6套抵押商鋪優先受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將案涉22套商鋪分別抵押給本案申請執行人及某銀行無錫分行。上述商鋪由同一承租人整體承租使用。某銀行無錫分行已就其余商鋪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另案申請執行。若分別處置,將導致司法資源重復投入,且易引發過戶困難、騰退矛盾等問題。為此,無錫中院決定將兩案一并提級,對22套商鋪統一評估、整體打包拍賣。最終,房產以1076萬余元拍賣成交。原承租人雖未競得,但經法院協調,已與買受人順利簽訂新租賃協議,經營未受影響,各方債權有序受償。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強化執行協調、運用整體處置方式實現多方權益平衡的典型案例。其一,通過主動提級、并案處理,統一評估拍賣,避免了分別處置帶來的程序沖突與成本增加,提升了司法效率;其二,貫徹規范文明理念,采取整體拍賣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對經營秩序的沖擊,拍賣后積極協調租賃關系,保障商業連續性;其三,前瞻化解矛盾,從源頭避免程序空轉與矛盾激化,詮釋了規范文明執行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實踐價值。
NO.10
來源:無錫中院執行局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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