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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離婚糾紛案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核心標準。當一方患病、家庭產生矛盾時,起訴離婚能否獲得支持?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段因經濟與家庭矛盾瀕臨破裂的婚姻
原告黃某與被告趙某1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趙某2。原告稱,被告自2013年起長期待業,不找工作,家庭開銷由原告一人負擔。2023年7月,原告被確診患有宮頸惡性腫瘤,治療期間被告母親對原告語言攻擊,被告也未能給予足夠關心。2023年12月,原告搬離共同住所,雙方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2月起訴離婚被駁回,現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則辯稱,雙方感情基礎良好,被告因家庭裝修等事務暫未工作,目前已找到工作并提升學歷。原告患病期間,被告全程陪護,醫療費由被告家負擔,被告母親也悉心照料。被告不同意離婚,希望夫妻和好。
二、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與被告趙某1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相識相戀后結婚,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因經濟收入、婆媳關系等家庭矛盾產生隔閡,但尚未導致感情徹底破裂。被告堅某同意離婚,希望和好,原告離婚理由不足,且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確切證據,故不予支持。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四大法律要點
1. 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待業、家庭矛盾等,但被告已找到工作并提升學歷,原告患病期間被告及家人也有照料行為。法院認為,這些矛盾尚未達到“感情徹底破裂”的程度。
2. 再次起訴離婚的考量
原告曾于2023年2月起訴離婚被駁回,現再次起訴。雖然多次起訴可佐證感情破裂,但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有和好意愿,且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確切證據,故仍判決不準離婚。
3. 患病與離婚的關系
原告患病期間,被告有陪護行為,被告母親也負責日常照料。法院認為,被告及家人并非完全不聞不問,原告以此為由主張感情破裂,理由尚不充分。
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待業、家庭矛盾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如報警記錄、醫療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在離婚訴訟中,主張感情破裂的一方須承擔舉證責任。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1. 收集證據是關鍵
若主張感情破裂,應收集報警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僅憑口頭陳述,難以讓法院采信。
2. 明確法定離婚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是法定的準予離婚事由。主張離婚時,應圍繞這些事由舉證。
3. 多次起訴可佐證感情破裂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可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多次起訴的行為本身,可作為感情破裂的佐證。
4. 理性面對婚姻危機
若感情確已破裂,應理性協商,爭取和平分手;若仍有和好可能,應積極溝通修復,避免訴訟給雙方及孩子帶來更大傷害。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婚姻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離婚并非“一說就離”,感情破裂需有充分證據;患病、家庭矛盾等雖可成為離婚理由,但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態度、和好可能等因素。對于每一位面臨婚姻危機的人而言,理性對待、依法維權、珍惜感情,方能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做出正確的選擇。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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