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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劉某訴稱,2020年12月3日,其丈夫何某受某運輸公司的雇傭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雖,何某負主要責任,但劉仍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
【仲裁】
某運輸公司則認為,何某不是運輸公司聘用的司機,其與肇事大貨車是掛靠關系,實際車主為張某,張對何進行管理并支付工資。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庭他初字16號復函的規(guī)定,掛靠單位對車主雇傭的司機不形成勞動關系。
2022年2月17日,曲陽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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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劉某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相關的規(guī)定,既便是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于是,認定何某為工傷。
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4年10月21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何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賠償】
2025年10月11日,劉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經(jīng)查,某運輸公司屬于自然人獨資,原法定代表人為李某。但,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注銷。故而,不予受理。
【起訴】
于是,劉某及何某父母、子女等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賠償。2025年12月2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的喪葬費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但該費用的支付主體應為用工單位某運輸公司,現(xiàn)該公司已注銷,故原告訴請的李某作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不適格。
遂,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李某的起訴。對此,原告方深表不服,表示上訴。
【終審】
2026年3月24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yè)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yè)法人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因某運輸公司現(xiàn)已注銷,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被上訴人李某系曲陽縣某運輸公司持股100%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故上訴人向李某主張權利的被告主體適格,一審法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遂,撤銷原裁定,指令再審。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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