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入戶盜竊,不論盜竊財物價值多少均應立案追訴,構成盜竊罪。近日,巴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犯罪案件。被告人向某某因先后五次進入多戶村民家中實施盜竊,雖其中一次僅竊得一把剪刀,但因屬“多次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9月15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向某某潛入李某屋內實施盜竊,因未發現有價值的財物,后被附近居民發現后逃離現場。2026年1月7日21時至23時,向某某采取翻院墻、拉閘斷電、撬門等方式,先后五次進入不同村民家中意圖或實施盜竊。在其中一戶,向某某盜得一把黑色剪刀;在最后一戶,其利用插在門上的鑰匙打開防盜門,進入二樓堂屋翻找物品,因聽到屋內有人說話,便從外將門反鎖后丟棄鑰匙逃離現場。后該村民報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不僅包括“數額較大”的情形,還包括“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等法定情形,行為人一旦實施此類行為,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竊取財物價值大小為入罪條件。刑法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本案中,向某某雖僅竊得一把剪刀,涉案金額較小,但其在短時間內先后五次入戶實施盜竊,符合“多次盜竊”的入罪標準。該案也提醒公眾,法律對入戶盜竊、多次盜竊等行為持嚴格規制態度,切莫因竊取物品價值不高而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巴東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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