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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信息轉自:遠安縣人民政府網
原標題:
遠安縣林業局2026年一季度行政處罰臺賬公示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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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陳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
陳某某于2025年11月在XX鎮XX村一組山林采伐林木,在持有3m3(蓄積)采伐許可證,經鑒定,采伐林木面積為1.54畝,實際采伐林木5.49噸(蓄積4.94m3),采伐林木數量超過規定2.153噸(蓄積1.94m3)。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55條
處罰內容:1.責令2026年5月31日前在原地補種114株楊樹(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2863元由其承擔);2.處濫伐林木價值645.9元三倍的罰款,計1937.7元。
罰款金額: 0.19377 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 2026/1/7
行政相對人名稱:鄧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2025年11月,鄧某某在XX鎮XX村三組山林采伐林木356株(硬闊) ,立木蓄積15.2439立方米,超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12.2439立方米,木材價值4085.7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55條
處罰內容:1.責令2026年4月30日前補種濫伐株數(356株)三倍的樹木1068株(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16986元由其承擔);2、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的罰款,計12257.1元。
罰款金額:1.22571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6/1/22
行政相對人名稱:鄧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2025年5月,鄧某某在XX鎮XX村二組山林使用獵捕套捕野生動物,獵捕果子貍1只并銷售獲利,鄧某某未辦理狩獵證,遠安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3條
處罰內容:1、沒收獵捕工具(鋼絲套4套、獵套夾底座2個、報警器2個);2、并處獵獲物價值四倍的罰款4800元。(違法所得已退繳)。
罰款金額:0.48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6/2/3
行政相對人名稱:黃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2024年底,黃某某在XX鎮XX村二組山林中使用捕獵夾捕野生動物,獵捕野兔1只并銷售獲利,黃某某未在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狩獵證,遠安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3條
處罰內容:1、沒收獵捕工具(捕獸夾1個);2、并處罰款2000元。(違法所得已退繳)。
罰款金額:0.2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6/2/3
行政相對人名稱:劉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2024年12月和2025年3月,劉某某在遠安縣XX鎮XX村二組采伐林木(馬尾松、硬闊)74株,蓄積13.9123立方米,辦有6立方米采伐許可證,劉某某超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7.9123立方米,木材價值1205.2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55條
處罰內容:1、責令2026年4月30日前補種濫伐株數(74株)三倍的樹木222株(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2777元由劉光文承擔);2、處濫伐林木價值四倍的罰款,計4820.8元。
罰款金額:0.48208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6/2/6
行政相對人名稱:王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王某某未辦理林地審批手續,在遠安縣花林寺鎮羅家院村四組建住宅平整場地、堆放棄土造成山林被毀壞,林地用途改變。經鑒定,毀壞林地0.2706公頃(折合4.06畝)。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52條
處罰內容:1、責令2026年4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逾期未恢復或恢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林業局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31221.5元由其承擔);2、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所需費用一倍的罰款,計31221.5元。
罰款金額:3.12215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6/3/6
行政相對人名稱:宋某某
違法事實概述:2026年2月2日,宋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遠安縣河口鄉XX村一組采伐硬闊類林木31株,林木蓄積1.163立方米,折合重量1.294噸,價值297.62元,將木材運回家做燒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遠安縣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55條
處罰內容:1、2026年4月30日前在原地補種濫伐株數(31株)一倍的樹木,計31株。(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局代為履行,代為履行費用為308.5元);2、處濫伐林木價值297.62元三倍的罰款,計892.86元。
罰款金額:0.089286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6/3/26
排版/審核:遠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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