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化生活的日益豐富,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在退休后熱愛創作,用文字記錄人生感悟,用筆墨書寫情懷。但不少老年人對圖書出版流程缺乏了解,為使自己的作品能夠順利出版,往往選擇委托出版代理機構提供專業的代理服務。但在這一過程中,一些老年人對機構資質、收費標準、合同條款等認識不足,很容易遇到服務不兌現、承諾不履行、維權困難等問題。近日,我院審結了一起退休老人起訴圖書出版代理機構的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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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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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退休前是一名小學語文教師,退休后憑著自己對寫作的熱愛,創作完成了一部長篇小說。在完成書稿后,為了能讓自己的作品盡快出版,便與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了《著作權代理服務協議》。
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甲方(即原告王某)將其作品的著作權授權乙方(即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代理,委托乙方聯絡相應出版機構出版以及提供相關的編輯、排版、封面設計等服務。授權代理服務期限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甲方獲得ISBN書號、CIP數據為止。關于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甲方按約定時間支付代理服務費用,乙方應于出版社定稿后8-10個月完成代理作品在出版社出版。如甲方作品因為內容無法進行出版,乙方扣除實際產生的服務費用后將剩余費用退回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作品未能成功出版,則將全部出版費用退還甲方。此外,雙方還就甲方的陳述和保證、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足額支付了代理服務費。但被告收到費用后,并未按約定完成圖書出版相關服務,原告創作的小說也未能成功出版。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公司人員,溝通無果后,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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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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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著作權代理服務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依約履行了支付代理費的義務,被告理應按約提供相應服務并完成涉案作品的出版工作。本案中,被告未能完成最終的出版工作,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合同解除的時間,原告確認,其在起訴前未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是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時解除。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理服務費的主張,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如因被告原因導致作品未能成功出版,則將全部出版費用退還原告。本案中尚無證據證明原告對涉案作品未能出版存在過錯,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全部代理服務費用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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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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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被告退還原告全部的代理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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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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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擇代理機構時,一定要選擇資質齊全、信譽良好的正規代理機構,不要輕信代理機構的廣告和宣傳內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費用標準及違約責任等。同時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轉賬憑證、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如果遭遇違約等情形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接下來,常熟法院將繼續依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用心守護銀發群體的文化創作夢想,以法治力量為晚年書香生活保駕護航。
供稿|知識產權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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