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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訊 男子薛某因相信朋友賴某所謂虛擬貨幣“挖礦”投資高回報的說辭,竟投入67萬多元,結果一分回報也沒收到,遂將賴某告上法院,要求全額返還錢款。五華縣法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認定該交易行為無效及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賴某返還薛某33萬多元。后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從五華縣法院了解到,2021年底,薛某通過他人認識賴某。不久后,賴某積極向薛某推薦某手游項目并承諾該項目有高收入、高回報。聽到項目有高收益,薛某頓時心動不已,經考察后即按照賴某的要求向指定賬戶轉賬67萬多元。后賴某將游戲賬號交由薛某操作,并積極溝通如何“挖礦”生產虛擬貨幣。薛某實踐一段時間后發現該賬號不能運行,無法實現回報,遂要求賴某退款。因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薛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賴某退還全部投資款。
五華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既涉及虛擬貨幣交易,也涉及虛擬貨幣風險投資,故案涉項目名為手游,實為“挖礦”。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亦不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賴某是在明知“挖礦”的社會危險性及相關部門明確禁止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推薦薛某并協助其進行“挖礦”,雙方之間就購買賬號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精神相悖,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等相關規定,案涉賬號的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此外,賴某明知案涉項目涉及虛擬貨幣投資,仍積極主動介紹給薛某,具有明顯過錯;薛某明知項目屬于“挖礦”活動,仍積極追求虛擬貨幣的收益風險投資,亦具有一定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雙方過錯程度,對薛某的損失,由雙方各承擔50%。綜上,五華縣法院依法判決由賴某返還款項33萬多元給薛某。后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挖礦”無異于“挖坑”,現實生活中不要輕信虛擬貨幣“挖礦”的高回報宣傳,“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活動貢獻度低,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廣大群眾在進行相關經濟活動時,切勿被“高收益”誘惑,在投資前務必確保行為合法合規,遠離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產業領域,以防范法律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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