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劍河縣財政局在“工程款轉借款”事件中作為保證人(擔保人),核心結論:保證合同絕對無效,但財政局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通常不低于債務的1/2,甚至全額)。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及事件背景,完整法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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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資格與擔保效力(定性)
1. 法律禁止性規定(絕對無效)
《民法典》第683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
《擔保制度解釋》第5條第1款: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認定無效(無例外,本案不屬于國際轉貸)。
劍河縣財政局:屬行政機關(機關法人),無保證人資格,書面保證/承諾函/ 會議紀要等均無效。
2. 主合同(借款合同)效力對擔保的影響
主合同:工程款被強制轉為對仰阿莎公司(縣屬國企)的借款。
非企業真實合意、公權力脅迫、無資金交付、以合法形式掩蓋剝奪優先權→ 主合同本身無效/可撤銷。
從屬性規則: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保證)必然無效。
雙重無效:主體禁入+主合同瑕疵 →保證自始、絕對、確定無效。
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過錯分擔)
1. 歸責原則(《民法典》第388條第2款、原《擔保法》第5條)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 三方過錯認定(本案)
擔保人(財政局):主要過錯(70%–100%)
明知法律禁止國家機關擔保,主動/授意出具保證。
利用公權力強制債轉股+自我擔保,違法主導。
財政資金違規出借、濫用職權。
債權人(恒楚公司):次要/無過錯
非自愿、受行政脅迫、為拿回工程款被迫接受。
無審查國家機關擔保效力的法定義務(法律禁止屬強制性規范)。
債務人(仰阿莎公司):共同過錯
政府平臺、指令承接債務、配合違法轉款。
3. 責任形式與范圍(司法慣例)
不承擔“保證責任”,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責任范圍:
主債務本金 1.06 億元+利息+逾期損失。
法院通常判決:財政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不低于50%–70%的賠償責任(本案屬行政強壓+明知違法,極可能判全額賠償)。
可追償:財政局賠償后,可向仰阿莎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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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特殊違法點(疊加責任)
1. 公權力強制擔保(脅迫+違法)
政府指令:“不簽轉借款+不接受財政局擔保,就不付款”。
法律后果:
保證因主體無效;
同時構成脅迫,債權人可撤銷整個交易并恢復工程款優先權。
2. 財政違法(行政+刑事)
《預算法》:財政資金不得違規出借、不得違法擔保。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違規擔保:對單位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記過至開除。
刑事風險
濫用職權罪(《刑法》397條):致使企業債權重大損失(1.06 億)。
玩忽職守罪:違規審批、造成財政風險。
3. 名為擔保、實為政府兜底(規避債務)
架構:政府欠款→轉成國企借款→財政局擔保 →意圖把政府直接債變成 “或有負債”。
實質:政府隱性舉債、違規擔保、逃避直接支付責任→無效且追責。
四、維權路徑(恒楚公司)
訴請確認“借款合同+保證函”均無效
理由:脅迫、意思表示不真實、主體違法、違反強制性規定。
恢復基礎法律關系:工程款糾紛
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 條 →按建設工程合同審理、確認優先受償權。
訴請財政局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連帶/全額)
法律依據《民法典》388 條、《擔保制度解釋》5條、17條。
行政舉報+刑事控告
向貴州省財政廳、貴州審計廳、貴州紀委監委和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舉報財政違法、濫用職權。
控告責任人瀆職犯。
五、總結
效力:劍河縣財政局作為國家機關提供的保證(擔保)絕對無效。
民事責任:不能免責,須承擔主要/全部過錯賠償責任(1.06億本息)。
性質:屬公權力違法干預民事+財政違法+瀆職,民事賠償+行政處分+刑事追責三重責任。
企業最優解:否定借款+否定擔保→恢復工程款+優先權+索賠財政局。(吳平)
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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