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筑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堅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萬寧市市場監管局聚焦網絡餐飲突出問題,集中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堅持嚴管嚴查、依法處置,嚴厲查處網絡餐飲違法經營行為。為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現將3起典型案例向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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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萬城周曉銳小食店未按要求更新公示信息案
2026年4月14日,萬寧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萬寧市綜合執法局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萬寧萬城周曉銳小食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的網上店鋪公示信息與實際資質不一致。經查,該店已取得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卻未及時更新線上店鋪公示許可信息,對該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萬寧東澳鯊咔辣咔特色小吃店從業人員未辦理健康證明案
2026年4月2日,萬寧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萬寧市綜合執法局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萬寧東澳鯊咔辣咔特色小吃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從業人員未辦理有效健康證明,執法人員對該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萬寧禮紀椰喜椰飲品店從業人員未辦理健康證明案
2026年4月9日,萬寧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萬寧市綜合執法局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萬寧禮紀椰喜椰飲品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從業人員未辦理有效健康證明,執法人員對該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來源:萬寧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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