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卡時宣傳“消費享2%返利”,會員到期后卻說“不續費就凍結”。近日,北京消費者安女士向315誠搜網投訴,稱自己在山姆會員商店辦理的卓越會員到期后,賬戶內83.19元返利被單方凍結,無法使用、無法提現,也無法結轉至家人新辦的會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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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卡時只講返利,到期后才知“不續費作廢”
安女士介紹,她于2025年3月8日辦理了山姆628元卓越會員,辦卡時商家明確宣傳“消費享2%返利(回饋金)”,這是她選擇付費會員的核心原因。會員期內,她正常消費累計產生返利83.19元。
2026年3月8日會員期滿后,山姆單方凍結了其賬戶內全部已到賬返利,完全無法使用。商家規則稱“到期不續卓越會員,回饋金凍結作廢”。安女士多次與山姆溝通要求解凍并提現,均被拒絕。
更讓安女士難以接受的是,她的家人重新購買了山姆會員(原賬戶的副卡,解綁后重新購買),她多次要求將回饋金結轉至家人會員賬戶,山姆依然拒絕。
“辦卡時只宣傳‘消費返利’,根本沒提‘到期凍結、不續費作廢’這回事。”安女士表示,相關規則深藏于APP多級菜單內(我的→回饋金中心→規則詳情),屬于典型的隱瞞關鍵條款、誤導消費。
山姆回應:續費才能解凍,有效期不重算
針對安女士的投訴,山姆方面回復稱:若卓越主卡到期未續費或降級為普通會員卡,到期或降級前消費累積的山姆回饋金將正常發放至賬戶,但在會員卡過期失效或降級期間,賬戶內余額將凍結不可用。若續費成功或重新升級為卓越主卡,則凍結的回饋金恢復可用,但有效期不重新計算。
對此,安女士質疑:“我不續費,要求解凍我的返利金額,這跟我是否續費沒有任何關系,這是我作為會員應有的福利。”
山姆客服還表示,累計省錢金額包括當前會籍周期內實際使用的返利及運費券;在會員卡到期前45天至過期15天內續費可享返還,但返還金額不可折算為任何形式的返現。具體規則以《山姆會員章程》為準。
“隱藏條款”是否有效?律師:涉嫌霸王條款
安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此前已有媒體報道,多位山姆卓越會員遇到類似問題。有消費者反映,自己賬戶內517元回饋金被清零。還有消費者稱,47天到店消費42筆,賬戶剩余770元回饋金,卻被山姆要求退卡、回饋金清零,而山姆方面稱“凍結操作是后臺系統自動抓取判定的,具體我們也不知道”。
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497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商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
回饋金是會員期內消費對價形成的既得權益、虛擬財產,與會員資格費相互獨立。會員到期僅終止“入場資格”,不消滅已合法取得的財產權益。商家以“不續費”為由凍結已產生的返利,涉嫌違反2025年《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中“已兌付的消費獎勵/權益,商家不得單方清零、凍結”的規定。
關鍵條款深藏菜單,消費者知情權被侵害
安女士指出,辦卡時商家僅宣傳“消費返利”,未以任何醒目方式提示“到期凍結、不續費作廢、不結轉新會員”等關鍵條款。相關規則被深藏于APP多級菜單內,消費者很難發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負有全面、真實、明確告知的義務。對于“回饋金使用細則”這種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規則,將其置于需要多次跳轉、不易被發現的角落,這種“隱藏式”的告知方式無法起到有效提示作用,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律師: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涉嫌違法
上海信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蔣振偉律師指出,山姆回饋金是消費者在卓越會員期間因其消費行為獲得的獎勵或返利,屬于消費者應得的權益。山姆的規則將回饋金使用與會員資格延續強行綁定,意味著消費者若不續費,其在會員期內已獲得的回饋金將無法使用,“這實質上是將消費者已獲得的權益‘清零’,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不合理限制,屬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另有律師認為,會員與經營者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在會員沒有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商家不能單方擅自凍結會員賬戶,否則限制會員權益。如果商家判定消費者違約,應明確告知消費者的哪一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并提示判定所依據的信息類型及具體判定標準,如果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就會影響用戶的知情權。
315誠搜網認為,山姆的“回饋金”本應是回饋消費者的誠意之舉,如今卻成了“捆綁續費”的工具。消費者為返利付出了真金白銀的消費,返利到賬即為既得財產,商家無權以任何形式單方凍結或沒收。
辦卡時只字不提“到期凍結”,到期后卻拿深藏菜單深處的規則說事——這不是服務,是套路。安女士表示:“雖然我被凍結的金額不多,但由此能看出山姆會員店強硬態度的囂張,不知道有多少消費者被他們侵占了多少利益。”
安女士提出三點訴求:無條件解凍本人賬戶內所有回饋金,并轉至新會員賬戶或提現;責令山姆刪除“到期凍結、不結轉”違法條款,公開整改并告知全體會員;賠償因返利凍結無法使用造成的合理損失。
315誠搜網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來源 | 315誠搜網
審核 | 冰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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