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剛就類似問題接受未來網的采訪,對這個現象算是有一點法律層面的研究,首先,我們得明白一個問題:AI藝人庫≠藝人簽約授權AI制作——可以這樣通俗理解:我對外宣稱某某大佬是我哥們/姐們,但實際情況是,這大佬可能壓根不認識我,那該大佬就由著我打著他們的名義招搖撞騙了?
其次,我們來解析這里面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
首當其沖的就是肖像權受到侵害,《民法典》第1019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聲音權侵權,參考肖像權,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023條:"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我明明不是你朋友,你打著我的名義拉大旗作虎皮”,是不是對我的名聲有損?于是,這種情況還可能涉嫌姓名權侵權,詳情見《民法典》第1014條。
接著可能就是名譽權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如果AI的表演內容對我們的名譽權造成損害,有損我們的公眾形象。
4月初某知名藝人發布公告,委托律師就某短劇平臺將其肖像AI進短劇事宜委托律師維權,在此之前,還一名知名藝人的肖像也被AI放在短劇中,相關法院已作出判決,法官表示,【肖像權侵權的可識別性標準,并非要求侵權內容與肖像權人的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眾、特定行業人群能夠將其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就達到了這一標準】。
這個司法實踐的認定標準,我是基本認同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以上案例將“可識別性”處于高度優先的位置,但是,也存在弊端,即當前法律并未設定統一的量化比例,比如,相似度60%或80%又或者95%?從哪些維度來認定相似度?——關鍵在于量化標準。
遭遇AI換臉事件,維權難度還是很高的,特別是對那些沒有律師團隊、也請不起專業律師的普通人來說。
第一、電子證據固定難,AI生成內容可隨時刪除、修改,需及時公證保全;深度偽造痕跡需專業技術鑒定,區塊鏈存證應用尚不普及,證據鏈完整性難以保證。
第二、侵權主體識別難,比如,匿名發布、跨區域、跨平臺導致主體鎖定困難,算法推薦機制下,"算法黑箱"導致傳播路徑難以追溯,不能追溯就無法確認各個主體如制作方、傳播平臺等的責任比例。
第三、損害后果量化難,不能量化,賠償就沒著落,如果需要承擔巨額的維權成本,很多人就會望而卻步。
所以,我們不僅要鼓勵權利人有維權意識,也希望強化平臺事前審查、事中處置的義務,并做好短劇、新媒體行業的自律引導。#小兜法眼看世界##愛奇藝 AI 藝人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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