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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員工隱招標私下截胡,一攬子調解化解糾紛——員工違反忠實義務不正當競爭案
2、全面攀附意圖搭便車,調解促注銷根除侵權——仿冒知名外資企業商業標識案
3、全方位侵權惹上官司,跨案調解一次性解紛——攀附商業標識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4、職務發明歸屬有爭議,前瞻調解促糾紛化解——核心技術員工離職后專利權屬糾紛案
5、生產銷售傍馳名商標,柔性調解護營商環境——侵犯跨國企業馳名商標專用權案
6、假冒偽劣被刑事追究,刑附民調解保護公益——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7、積欠圖紙抵歷史債務,創新調解了多年積怨——涉光伏發電項目技術合同糾紛案
8、特許經營解約引糾紛,多店整體清算減訴累——加盟店解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近年來,無錫法院始終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將調解貫穿于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全過程,積極探索“一攬子”調解、前瞻性調解、跨域聯動調解等多元模式,致力于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減少訴累。通過靈活、柔性的調解方式,法院不僅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力遏制了侵權行為,也注重平衡保護與發展,為企業轉型留有空間,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提供了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為集中展現調解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中的獨特價值與成效,現向社會公布八起無錫法院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員工隱招標私下截胡,一攬子調解化解糾紛
——員工違反忠實義務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東某公司長期從事職業服飾的設計與銷售,許某系原告的資深員工,任職近二十年,主要負責客戶對接及業務推廣工作。2023年5月,原告委派許某攜設計樣衣赴山某公司洽談工裝業務。同年8月,山某公司發布工裝招標公告,許某隱瞞該招標信息,私下利用其父親許某某設立的恒某公司參與投標,并謊稱恒某公司為原告關聯企業。最終,恒某公司以76萬余元中標。原告獲悉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許某、恒某公司、許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80余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許某、恒某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被告經濟損失36萬元及合理開支費用40550元,許某某對恒某公司的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與許某還存在勞動仲裁、借款等多起糾紛案件,在充分征求雙方意愿的基礎上,通過釋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終促成雙方就不正當競爭、民間借貸、勞動報酬、社保繳納及公積金糾紛在內的各項債務達成一并抵消的調解協議。
案例點評
該案是一起通過“一攬子”調解實質性化解關聯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典型案例。二審法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并未局限于個案處理,而是全面梳理當事人之間的多起關聯糾紛,通過“一攬子”調解方式統籌化解勞動爭議、民間借貸等衍生矛盾,切實減輕了當事人訴累,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充分體現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案結了事的司法理念。該案的調處結果對于引導市場主體增強法律意識、規范經營行為,以及強化員工職業道德意識、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NO.1
案例二
全面攀附意圖搭便車,調解促注銷根除侵權
——仿冒知名外資企業商業標識案
基本案情
原告寧波公司系丹麥知名某企業在華全資子公司,經授權享有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企業字號及產品在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江蘇公司于2021年成立,從事與原告完全相同的經營活動,使用與原告相同的字號,并先后注冊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十多個商標,還設立了域名近似的相關網站用于專門出售相關產品。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300萬元等。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2500元。二審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同意支付大額賠償款并注銷企業。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侵權根源徹底鏟除的典型案例。與一審作出的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的判決內容相比,二審調解達成的企業注銷方案是更為徹底的救濟方式。變更名稱僅能阻止被告繼續使用商標、字號等商業標識,但該公司主體依然存在,仍可能以其他方式繼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注銷企業則從根本上清除了侵權源頭,最大程度地減少了權利人的維權后續成本,也徹底凈化了市場競爭環境,實現的社會效果顯著。該案的調處結果表明,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尤其是針對具有明顯惡意的“寄生型”侵權,人民法院通過引導調解,可以設計出比判決更具徹底性和可執行性的解決方案,最終實現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多重法治目標。
NO.2
案例三
全方位侵權惹上官司,跨案調解一次性解紛
——攀附商標商譽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可某公司是知名建材企業,經相關權利人授權,享有多個知名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權,相關企業字號及包裝裝潢在業內也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王某、趙某某通過控制多家關聯公司,實施了系統性、全方位的侵權行為,覆蓋商標侵權、包裝裝潢混淆、不正當使用企業字號等多種類型,侵權商品銷售范圍廣,主觀攀附惡意明顯。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全部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雙方在某地中級人民法院另有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處于審理狀態。法院經過調解,各被告承諾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同另案一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近80萬元。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在疑難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精準發揮司法調解功能,實現案結事了的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了調解在實質化解糾紛、提升審判質效方面的價值。與判決相比,該案調解協議的最大特點在于聯動解決了跨地域的兩個關聯案件。法院沒有局限于個案審理,而是將當事人之間的整體矛盾作為調解目標,引導雙方將兩案賠償責任及履行方式一并協商解決。避免了當事人“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此案打彼案”的訴累,也避免了判決后可能產生的執行異議、衍生訴訟等問題,極大節約了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維權成本,實現了“辦理一案,解決一片”的效果。
NO.3
案例四
職務發明歸屬有爭議,前瞻調解促糾紛化解
——核心技術員工離職后專利權屬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銀某公司專業從事電子儀器、傳感器等研發設計、制造與銷售。被告劉某某是原告的核心技術人員,后于2022年1月從原告離職。被告納某公司于2022年4月成立,劉某某系其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6月至12月期間,納某公司作為權利人、劉某某作為主要發明人,就電流傳感器及直流大電流源相關技術及產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多項專利。原告認為,涉案專利與劉某某在原告處任職期間所承擔的本職研發工作高度相關,且涉案專利申請日在劉某某從原告處離職后的1年內,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歸屬原告所有。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約定被告及其關聯公司不得與原告名單內客戶開展合作、不得基于涉案專利向原告主張權利、不得泄露原告商業秘密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針對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綜合性、前瞻性優勢,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典型案例。與通常的侵權訴訟不同,專利權屬糾紛直接關乎創新成果的所有權認定,往往歷史情況復雜、技術事實交織、雙方對立嚴重,甚至會衍生涉商業秘密、專利侵權、勞動爭議等其他糾紛。該案通過調解,將權利歸屬與市場保護、專利使用與責任豁免、技術人員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等全部納入一個協議框架內解決,體現了在復雜技術類案件中平衡保護與發展的司法智慧。這種平衡有利于在保護既有創新成果的同時,避免形成不合理的市場壁壘,促進知識、人才的良性流動和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NO.4
案例五
生產銷售傍馳名商標,柔性調解護營商環境
——侵犯跨國企業馳名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宜某公司是享譽全球的某品牌所有人,其注冊商標曾被多份生效判決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相關市場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被告建某公司及其控股的新某公司是大型紙制品經營企業。原告發現,兩被告自2023年起,委托生產并在線上線下多渠道大規模銷售、宣傳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抽紙、卷紙、濕巾等家用紙制品,還以被訴侵權標識作為網店名稱、賬號名稱進行推廣,銷售網絡遍布全國,年度銷售額巨大。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系對其馳名商標的摹仿與翻譯,攀附商譽的意圖明顯,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萬元,并消除影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涉案商標依法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要求跨類保護的訴訟請求成立的可能性較大,但考慮被告經營多年,已在紙制品市場占有一席之地,逕行判決可能會對其正常經營造成劇烈沖擊,甚至引發企業停產、員工安置等連鎖問題,從而造成雙方利益過于失衡。為實質性化解糾紛,法院確立了“調解優先、力促雙贏”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就本案訟爭向雙方清晰釋明法律后果,奠定調解基礎,另一方面則設身處地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探尋利益平衡點。經過多輪“背對背”溝通與“面對面”磋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包含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注銷商標、撤回商標申請、不侵權承諾、違約金等九項系統性的調解協議。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在涉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中,精準開展司法調解,實現保護知識產權與保障企業發展有機統一的典型案例。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堅決保護,體現了無錫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增強了外資企業在華投資發展的信心,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同時,通過調解柔性化解矛盾,避免了對被告造成“毀滅性”打擊,為其轉型規范發展留出了空間,保障了就業與經濟穩定。該案的高效調處,既確保權利人的訴訟主張得以實現,又避免了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過分失衡,促進雙方共贏,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NO.5
案例六
假冒偽劣被刑事追究,刑附民調解保護公益
——假冒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基本案情
原告創某公司系多個注冊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電飯煲、電火鍋等。美某公司、艾某公司原為原告小家電品類代加工企業。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間,兩公司實際經營人楊某、盧某未經原告許可,采取將未經授權生產的產品以正品售賣的“飛單”模式,生產假冒該注冊商標電飯煲1000臺和電火鍋8297個,并對外銷售。經檢測,上述電飯煲內部布線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存在公共安全隱患。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緩刑及罰金。創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楊某、盧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就民事公益訴訟組織公訴機關與楊某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公告期滿后,楊某一次性支付完畢懲罰性賠償金32400元,并通過聯系銷售平臺、公告等方式召回已流入市場的電飯煲。法院同時就原告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楊某、盧某在上述刑事判決宣判前,對創某公司進行了賠償。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實質性化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針對假冒偽劣產品帶來的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這一重大公益受損問題,法院支持并通過調解確認了公訴機關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與產品召回訴求,這不僅讓侵權人付出了經濟代價,更從根本上消除了安全隱患,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常常面臨舉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訴訟周期長等問題。通過在刑事案件審理中促成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人和解并及時履行,既能夠切實提高訴訟效率,也能減少權利人訴累,降低維權成本,最大程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NO.6
案例七
積欠圖紙抵歷史債務,創新調解了多年積怨
——涉光伏發電項目技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昭某公司與被告東某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設計服務,合同金額96萬余元。原告按約履行義務后,涉案項目通過驗收。因被告拖欠尾款23萬余元,原告訴至法院。被告辯稱,雙方自2019年起合作的其他48個項目中,原告均未按約交付全套施工藍圖和電子檔,其另行委托制作的費用已覆蓋涉案合同尾款,并稱將在該案結束后就48個項目逐一提起訴訟。審理過程中,法院還發現雙方除了存在上述案外項目藍圖未交付的情況外,還存在案外7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技術服務費未結清的情況。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最終一致同意將該案及案外共8個項目尚結欠的技術服務費一并結算,同時對被告提出的交付案外48個項目施工藍圖和電子檔的請求,原告不再交付而直接在欠款中予以抵扣。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在技術合同糾紛中,運用創新性調解思維,實質性化解系列潛在糾紛的典型案例。針對歷史項目中一方未完全履行交付圖紙的附隨義務、另一方拖欠技術服務費主債務的復雜情況,法院沒有機械地要求雙方各自履行或另案主張,而是引導雙方將非金錢債務折算為金錢債務進行折抵。這種“債”與“責”的直接轉換,成功將48個可能的訴訟“引爆點”提前拆除,有效避免了當事人陷入訴累循環,以高效、經濟的方式了結當事人之間的多年積怨,有利于修復兩家企業間的商業信任,為市場主體輕裝上陣、繼續發展提供了司法助力。
NO.7
案例八
特許經營解約引糾紛,多店整體清算減訴累
——加盟店解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羅某公司與被告可某便利店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需將每日的經營性收入全額匯給原告,每月再從原告處獲取分成。但合同履行期內,被告不按期匯款,原告多次催繳無果,且后續因被告經營情況不佳,雙方簽署解約協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約金、設備撤離費、運輸費以及拖欠的營業款合計52萬余元。后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訴至法院。被告的經營者辯稱,其在無錫地區開設了多家原告加盟店,除涉案店鋪外,仍有5家未與原告完成閉店清算,原告應退還的款項與其所欠款項可相互抵銷。審理過程中,法院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將調解范圍從個案清償擴展至整體結算,給予原告合理期限完成剩余5家被告店鋪的核算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所有加盟店鋪的債權債務全部結清。
案例點評
該案是人民法院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通過個案調解整體解決加盟體系內多個關聯糾紛的典型案例。特許經營關系涉及商標使用、經營管理、貨物供應、利潤分成等多重環節,糾紛往往盤根錯節。面對該案糾紛背后存在多個潛在糾紛的情況,法院考慮以整體調解作為糾紛解決思路,通過主動延伸調解范圍,將多個門店的清算問題合并處理,避免品牌方此后發起連環訴訟。該案的調處結果極大地減輕了雙方當事人應對多個訴訟的程序負擔和經濟壓力,顯著節約了司法資源,也為處理涉及多個關聯主體的群體性商業糾紛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NO.8
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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