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司對外擔保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確債務加入的認定規則以及公司越權對外擔保情況下的效力,值得關注!
裁判要旨
若公司對外擔保(或債務加入)未經法定內部決議,且債權人非屬善意,則該越權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案情簡介
一、2015年8月14日,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與吳某甲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向吳某甲發放借款900萬元。
二、同日,吳某作為出質人與質權人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權利質押合同》,約定吳某以其與吉林省某公司未結清的應收賬款154,092,631元為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
三、2015年8月19日,吳某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
四、因案涉貸款到期后,吳某甲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經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2017年3月20日,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作出(2017)吉長信維證字第5287號執行證書。
五、2017年4月13日,申請執行人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六、后吳某向南關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請求撤銷(2017)吉0102執782號執行裁定對吳某的執行,裁定不予執行吳某。
七、2021年1月20日,南關法院作出(2021)吉0102執異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南關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吉0102執782號執行裁定書并終結(2015)吉長信維證字第37637號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執行。
八、后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復議申請。2021年4月28日,法院裁定變更為“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吳某甲、天津市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9,072,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系摘自該書。該書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訴訟,提出如下建議:
1.債權人應注意審查公司對外擔保時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避免相應擔保無效,影響到債權實現;
2.到期債權質押中,債務人承諾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對于質押擔保的債務加入,地位等同于出質人。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
前兩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
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情形,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其依據承諾文件請求第三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
一、關于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主張吳某違反了《權利質押合同》的約定,未能為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設定應收賬款質押,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已經履行了嚴格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吳某應賠償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公司的全部損失。經查,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曾以吳某、吉林省某公司、韓某、某建設集團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吳某、吉林省某公司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范圍內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9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一審法院作出(2018)吉01民初758號民事判決,在該判決中認定某建設集團系案涉工程款的合法權利人,吳某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吉林省某公司簽訂《權利質押合同》,以案涉工程款設立質押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對吳某非法律意義上認可的工程款的直接權利人一事應系明知,其主觀上并非善意且無過失,由此,案涉質權并未有效設立,駁回了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通過上述認定可以看出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對質權未設立存在過錯。即吳某以其無權直接主張的工程款設立質押雖存在過錯,但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亦存在過錯,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受損一方,對于損失的發生有過錯,應當減少吳某的損失賠償額,故一審法院認定應相應減少吳某4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二、關于吳某、吉林省某公司應當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主張吉林省某公司違反《協議書》的約定,將工程款支付給某建設集團,造成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損失,應當與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案中,吳某作為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的合同相對方,在質權未設立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權利質押合同》向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即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將吳某的責任比例確定為20%于法無據,應予糾正。而吉林省某公司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吳某、吳某甲簽訂《協議書》第1條約定:“當發生依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吳某)應向丙方(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清償、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等丁方(吳某甲)應承擔合同義務的情況時,甲方(吳某)及乙方(吉林省某公司)均同意以上述工程款用于清償借款及履行相關合同義務。”第3條約定:“發生本協議第1條情況,乙方(吉林省某公司)在接到丙方(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通知時,應直接將應付工程款支付至丙方(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指定賬戶。乙方(吉林省某公司)未及時支付導致丙方(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損失的由乙方(吉林省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約定,在需要吳某承擔出質人責任時,吉林省某公司應當向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能及時支付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涉借款因吳某甲未及時清償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本案滿足上述約定情形,吉林省某公司應向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吉林省某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吳某需承擔責任,且約定的內容是在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質權未得到及時實現時,承擔賠償責任,與吳某就《權利質押合同》質權未設立需承擔的責任相同,沒有主次及先后之分,即與吳某是否承擔責任具有獨立性,故根據上述約定,吉林省某公司對于吳某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權利質押合同》構成債務加入,在吳某需因質權未設立承擔違約責任時,應與吳某共同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的規定,吉林省某公司加入吳某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權利質押合同》,屬于為吳某提供擔保,應當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決議,不屬于法定代表人能夠單獨決定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在與吉林省某公司簽訂《協議書》時未審查吉林省某公司是否經過上述公司權力機構決議,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專業的貸款公司,應當認定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知道韓某超越權限,故《協議書》無效。但一審法院判令吉林省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并未上訴,應當認定吉林省某公司認可承擔該部分責任。
三、關于吳某、吉林省某公司應否向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公司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主張吳某、吉林省某公司應當依據《權利質押合同》向其支付違約金。本案中,吳某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權利質押合同》系吳某甲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吳某作為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吳某甲應承擔的主債務,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而吳某與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在《權利質押合同》中單獨為吳某約定違約金,吳某要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已經大于吳某甲的主債務,故《權利質押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應認定為無效,本院對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另,關于一審法院確定的本金9,000,000元、律師費100,000元、保全擔保費17,235元及利息計算方式,吉林某小額貸款公司無異議,而吳某、吉林省某公司并未上訴,故就一審認定的損失數額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來源
吉林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吳某等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吉民終164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主編聯系方式:
唐青林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