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二人在燒烤攤互毆傷及鄰桌顧客,法院判決互毆的二人按照各自的過錯賠償鄰桌顧客共計6萬余元。
2025年8月的一天晚上,張某與朋友在燒烤攤吃飯。此時,隔壁桌李某與王某因瑣事發生爭吵,迅速升級為肢體沖突。在互毆過程中,李某拿起桌上的瓷碗砸向王某的頭部。瓷碗飛濺的碎片擊中了鄰桌的張某,劃傷其胸部和右手等部位。張某受傷后,立即前往醫院治療,自行支付了醫療費。
因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將李某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侵權行為系張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李某對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王某雖然沒有直接導致張某受傷,但其與李某發生爭執、雙方相互辱罵且王某多次用手扇李某,導致李某被激怒、將瓷碗砸向王某,應當對張某的受傷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8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張某4.8萬余元,王某賠償張某1.2萬余元。判決已生效。
法官介紹,這是一起典型的多人侵權導致的侵權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和王某并非合謀去傷害張某,沒有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二人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即李某的直接攻擊與王某的激化行為相互結合,共同導致了張某受傷這一損害后果。法院根據二人的過錯程度和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確定李某承擔8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
通訊員 陳豪強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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