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三十多歲的成年人,還能長高十厘米。這樣的宣傳,你會相信嗎?王先生就在美容養生店老板的一再推薦下,花了兩萬塊錢買了這種“增高服務”。可是一年過去了,王先生發現自己并沒有長高,要求經營者退錢,卻被百般推脫。那么這個錢到底該不該退,經營者的行為算不算欺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由“增高服務”引發的糾紛,一起來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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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增高官司”,始于一個聽上去充滿誘惑的承諾。當時,三十多歲的王先生長期在一家美容養生店消費,和這家店的經營者張女士逐漸熟絡起來。一次閑談中,張女士向他推薦了一個增高服務,這令他很是心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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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王先生:當時我們聊天,然后她就跟我說,有長高的項目,可以讓30多歲的人長高。當時我是抱著一個試試的態度,我說要不試試,她說得很好,她說你放心肯定能長高,我做了不知道多少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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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告訴王先生,這套增高服務包含特定調理、口服補充以及儀器輔助等等,能讓王先生長高10厘米,如果沒有達到效果就全額退還費用。一個愿為“長高夢”付費,一個號稱能提供“增高服務”,兩人一拍即合,王先生總共向張女士支付了2萬元費用。他們沒簽正式合同,但手寫服務單上記錄的“友情價”“長高10厘米”“交2萬”等內容,成了雙方約定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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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王先生吃著藥,做著調理,然而一年時間過去了,他發現自己的身高并沒有什么變化。期待落空的他,向張女士提出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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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王先生:我說我也不吃了,我說我要做也沒法做了,我都做了一年了也沒有效果。然后我就想她也說了,長不高可以退錢。但她老推三阻四的,她說你看我給你用了那么長時間了,是你來的次數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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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增高沒有兌現,退費請求又被一再推脫,這讓王先生有些氣憤。多次協商無果后,他將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退還2萬元服務費并承擔三倍賠償。案件經歷一審、二審,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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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先生看來,張女士承諾的“長高10厘米”沒能實現,并且他還得知,所謂的增高藥,其實不過是普通的維生素D,張女士的行為明顯構成欺詐,理應退一賠三。不過對此,張女士則辯稱,身高沒有顯著增長并非服務無效,而是王先生沒有完全配合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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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張女士:因為長高是一個配合的過程。他所稱的維生素,那不是他買的,那是我送他的,他都沒吃。吃這個很關鍵,大家都知道維生素是干嗎的,它是促進生長和骨骼鈣化的。咱憑良心說,兩三個月的時候你是不是過來以后,說腿有點疼,我讓你在家配合喝點牛奶,因為生長的過程肯定是腿疼,就跟小孩一樣我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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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于服務單上寫的“長身高10厘米”,張女士一方也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解讀。
顧客說是騙人經營者說是目標 法院怎么判
一邊是王先生認為經營者是在騙人,承諾了能長個,結果一點沒長,他覺得這就是虛假承諾,要求退一賠三。另一邊,經營者張女士卻認為服務單上寫的長高10厘米,并不是什么承諾,只是一個努力的目標,所以拒絕退款。兩邊的爭議焦點,其實就落在一個問題上,張女士當初的那套長高說辭,到底算不算是在騙王先生,構不構成消費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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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喬文鑫: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為,張女士向已成年的王先生承諾在一年之內長高10厘米,并且收取了高額的服務費,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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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釋,消費欺詐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經營者主觀上有欺詐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并使消費者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那么本案中,被告張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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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喬文鑫:根據現代醫學常識,成年人的骨骺線通常已閉合,通過非醫療性的美容以及養生等手段,在短期內實現大幅度的身高增長,缺乏明確的科學依據以及現實基礎。張女士作為一名長期從事美容養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備基本的常識,或至少應當審慎審核其所作出的宣傳承諾,是否具有科學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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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張女士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權威科學依據或可靠實證材料,來證明“增高服務”的可行性。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作為經營者理應知曉,通過非醫療性的、生活美容或養生調理手段,在短短一兩年內讓成年人實現10厘米的大幅增高,這并不現實,但她仍然作出了這樣的虛假承諾,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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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喬文鑫:張女士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作出的承諾,違背科學常理,而她為了促成交易收取服務費,仍向王先生做出了長高10厘米的承諾,存在放任故意,甚至存在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虛構事實的直接故意。
對于張女士主張長高10厘米并非承諾,而只是服務的目標,法院也并未采信。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將這一具體、可量化的結果,與服務期限、服務費直接掛鉤,這種表述直接影響了王先生的購買決策。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喬文鑫:張女士提出了長高10厘米這一明確的標準,與她所作出的服務期限和2萬元款項直接掛鉤。這種具體化的表述,從法律意義上講,已經構成對服務效果的保證,而且這一保證是王先生訂立合同作出決策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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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在明知或應知其承諾缺乏科學依據和現實可能性的情況下,為招攬客戶、獲取高額服務費,向消費者王先生作出長高10厘米的虛假承諾,致使王先生基于錯誤認識支付了費用。張女士的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2026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張女士退還王先生增高項目服務費2萬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6萬元。
經營須誠信
失信必擔責
經營者打著“成年人也能長高十厘米”的虛假旗號牟利,最終被判“退一賠三”,這個判決傳遞出明確的信號,那些夸大功效,用看似美好的承諾掏空消費者錢包的做法,法律不會縱容。誠信不是一句口號,而應是最硬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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