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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拍平臺“組團”搶票被判賠37萬余元,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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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團隊幫搶”“平臺成功率高達90%”,某代拍平臺宣稱以技術手段搶票,消費者為買到心儀的演唱會門票不惜在票面價格外“層層加碼”。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案。某代拍平臺組織商家利用技術手段高頻搶票,法院認定該行為擾亂票務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及虛假宣傳。代拍平臺運營公司被判賠償37萬余元,唯一股東因未證明財產獨立承擔連帶責任。

代拍平臺被指擾亂公平競爭的票務市場秩序

原告某文化公司系國內知名票務平臺運營主體。被告某商務公司系涉案代拍服務平臺運營主體,被告高某某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

原告某文化公司訴稱,被告某商務公司通過涉案代拍服務平臺,向公眾提供針對其票務平臺演出票的代拍服務。該平臺存在以技術手段搶票的行為,擾亂“先到先得”的正常購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費者的平等購票權利,妨礙原告平臺正常運營。同時,該平臺宣稱“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平臺成功率高達90%”,并發布“成功案例”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擾亂公平競爭的票務市場秩序。高某某作為唯一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被告某商務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不存在競爭關系,平臺僅撮合代拍交易,不直接提供票務服務,交易機會仍流向原告平臺;代拍屬于合理勞務服務,宣傳內容有特定數據支撐;原告未舉證實際損失,賠償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求。

被告高某某辯稱,代拍服務符合市場規律,平臺旨在規范代拍服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某商務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2023年7月上線涉案代拍服務平臺,宣稱“國內首個代拍服務平臺,專注代拍行為,能夠解決代拍成功率低的問題”。該平臺核心功能為撮合用戶與入駐商家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搶購原告等票務平臺的演出票。

平臺對入駐商家設置搶票能力審核標準,要求具備一定搶票案例和接單能力。平臺統一制作發布搶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統一提供咨詢服務、統一收款后與商家結算,與代拍商家分工合作開展代拍業務。部分商家借助自動化工具實施高頻搶票,不僅違反原告平臺用戶協議中禁止使用自動化工具搶票的約定,還大量占用原告平臺帶寬資源,導致普通消費者購票難度增加。

經原告取證核實,平臺商家存在遠超普通消費者正常購票極限的高頻下單行為。2024年9月30日取證顯示,用戶在該平臺選擇2家商家代搶某明星演唱會門票。2024年11月4日,原告后臺數據顯示共有22個賬號參與搶票,其中一個賬號下單次數高達1976次。后續監測發現,部分賬號存在一小時下單超3600次、一秒鐘下單4次的情形,明顯屬于利用技術手段搶票。

此外,該平臺通過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平臺成功率高達90%”“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等宣傳內容及多篇“成功案例”,但某商務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后平臺刪除了部分虛假宣傳內容,但針對原告平臺的代拍服務仍在持續。

另查明,被告高某某系某商務公司唯一股東,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實際支出律師費、公證費等并提交票據佐證。

法院:平臺侵害其他消費者的平等購票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平臺入駐商家存在遠超普通消費者正常購票極限的高頻下單行為,屬于利用技術手段搶票。該行為大量占用原告平臺帶寬資源,增加運營成本,擾亂“先到先得”的正常購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費者的平等購票權利,妨礙原告平臺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

被告某商務公司作為平臺運營主體,主觀上具有規模化開展搶票服務的意圖,客觀上對入駐商家進行搶票能力審核、統一發布指向原告平臺的搶票信息、設置代拍流程并統一收款,與代拍商家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應立足市場競爭全局,綜合考量該行為是否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是否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否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正常的票務市場秩序中,消費者主要通過合法票務平臺購票,票務平臺將真實消費需求傳遞給演出主辦方,主辦方據此優化演出供給,形成“需求—供給—消費”的良性循環。市場中可能存在零散分布的代拍服務者,但隨著票務平臺技術防控能力提升和優質演出供給增加,其成功率會逐步降低,消費者高價委托代拍的需求也會自然弱化。這種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形成的競爭秩序,屬于良性競爭。

而涉案代拍服務平臺介入后,為搶占稀缺演出票資源,必然著力提升搶票能力,通過聚集搶票人員與搶票技術實現其經營目的。若不予規制,其運營模式將持續推動搶票技術迭代升級,進一步加重合法票務平臺的運營防控成本,降低普通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購票成功的概率。部分消費者為獲取門票不得不支付高額溢價,購票成本顯著增加。同時,該類平臺還存在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重大風險,直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此外,該平臺的介入還易引發社會公眾對正規票務平臺售票合法性的質疑,損害票務平臺經營者的商業信譽,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此外,某商務公司通過平臺發布“平臺成功率高達90%”“一次5家千人團隊幫搶”等內容,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客觀真實性并有數據支撐,屬于虛假、夸大表述。該等宣傳足以使有購票需求的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進而選擇通過該平臺委托代拍,導致原告平臺喪失本應獲得的交易機會,擾亂票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判決被告某商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通過涉案代拍服務平臺提供針對原告某文化公司票務服務的代拍服務,并賠償原告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300元;被告高某某對前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訴。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樓三丹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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