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簡介】
王建國與張麗華于1984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明,雙方于1992年3月28日離婚。王建國與李秀英于1993年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王建國于2021年11月9日去世,父母先于其去世,生前未訂立有效遺囑。
一號房屋:王建國與李秀英婚后購買,于2021年6月8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權利人為李秀英。
原告王明作為王建國唯一子女,與被告李秀英享有同等繼承權,要求依法分割遺產。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王明主張:
作為被繼承人唯一子女,與被告享有同等繼承權;
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房屋由被告繼承,被告按照份額給予原告折價款;
自幼與生母生活在國外,不具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條件,不存在不盡贍養義務的情形。
被告李秀英辯稱:
原告作為被繼承人唯一的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不應取得被繼承人任何財產;
原告從1992年父母離異后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在瑞士,與被繼承人很少有來往;
被繼承人身體不好,從2019年開始直至去世,基本上大部分時間都住院治療,花費約140多萬元,原告從未主動出一分錢;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代書遺囑,足以證明由被告繼承其遺產完全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與被繼承人相濡以沫,被繼承人生病住院期間,一直是被告陪同看病就醫,呵護被繼承人,省吃儉用花費140多萬元為被繼承人購買自費藥、各種營養品等。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遺囑效力認定:李秀英提交的《遺囑》載明:鑒于我目前的身體狀況特立此遺囑如下:我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股票、房產等)全部歸我的愛人李秀英所擁有;與前妻所生的兒子王明是否可以分到部分由妻子李秀英決定。執筆人為趙某,見證人為趙某、錢某。立遺囑人處寫有"王建國",并書寫日期2019年11月8日。庭審中,趙某、錢某出庭作證,陳述立遺囑時王建國思維意識清楚,因王建國右手不能書寫,故由趙某代書,"王建國"的簽名亦由趙某代書。法院認定,遺囑人王建國并未在該遺囑上簽名,而是由代書人趙某代書,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遺囑無效。
房屋價值評估:經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一號房屋價值進行鑒定,2023年2月14日出具估價報告,經測算確定估價對象于價值時點2023年1月6日的房地產市場價值為8304988元。
贍養義務認定:李秀英常年獨自照顧被繼承人王建國的生活起居,尤其是被繼承人患病期間更是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陪伴和鼓勵,李秀英不離不棄的行為和做法,遠遠超出夫妻間的法定扶養義務。王明雖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表明其曾表示過如果有需要可以負擔被繼承人的醫療費用,但其并未提交支付相關款項的證據,僅于2019年9月21日下單駝乳粉,且收貨人為其生母張麗華。王明的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對被繼承人王建國盡到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結果】
一、一號房屋由李秀英繼承所有,李秀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王明房屋折價款1038123.5元。
判決理由:
遺囑效力認定:李秀英提交的《遺囑》,遺囑人王建國并未在該遺囑上簽名,而是由代書人趙某代書,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遺囑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產分割原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應將其中一半分出為李秀英所有,剩余一半為被繼承人王建國的遺產。
多分遺產的認定:雖然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法定義務,但是李秀英常年獨自照顧被繼承人王建國的生活起居,尤其是被繼承人患病期間更是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陪伴和鼓勵,李秀英不離不棄的行為和做法,遠遠超出夫妻間的法定扶養義務,其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體現出了患難見真情的可貴情感,故法院認定李秀英對王建國扶養較多,在遺產分割時可以多分。
少分遺產的認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客觀情況以及本案的具體情形,法院酌情確定被繼承人王建國的遺產由李秀英享有四分之三份額,王明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代書遺囑形式要件不全導致無效的典型案例。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同時,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核心法律要點
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遺囑人王建國并未在該遺囑上簽名,而是由代書人趙某代書,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遺囑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應將其中一半分出為李秀英所有,剩余一半為被繼承人王建國的遺產。
扶養較多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本案中,李秀英常年獨自照顧被繼承人王建國的生活起居,尤其是被繼承人患病期間更是對其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陪伴和鼓勵,遠遠超出夫妻間的法定扶養義務,故法院認定李秀英對王建國扶養較多,在遺產分割時可以多分。
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少分或不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王明雖是被繼承人唯一子女,但其舉證不足以證明其對被繼承人王建國盡到贍養義務,故法院酌情確定被繼承人王建國的遺產由李秀英享有四分之三份額,王明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遺產分割的協商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本案中,一號房屋由李秀英繼承所有,李秀英支付王明折價款1038123.5元。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