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陳豪強)在日常生活中,因瑣事引發的爭吵乃至打架斗毆偶有發生。一般情況下,人們關注的是沖突雙方的責任。但當打斗傷及無辜的“路人甲”,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二人在燒烤攤互毆傷及鄰桌顧客,法院判決互毆的二人按照各自的過錯賠償鄰桌顧客。
2025年8月某日晚,張某正與朋友在某燒烤攤吃飯。此時,隔壁桌李某與王某因瑣事發生爭吵。爭吵迅速升級為肢體沖突,在互毆過程中,李某拿起桌上的瓷碗砸向王某的頭部。瓷碗瞬間碎裂,飛濺的碎片擊中了鄰桌的張某,劃傷其胸部右手等部位。張某受傷后,立即前往醫院治療,自行支付了醫療費。
因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將李某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7328.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李某與王某發生爭執,李某將瓷碗砸向王某的頭部,碎片將張某手部等位置劃傷。李某的侵權行為系張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李某對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王某雖然沒有直接導致張某手部受傷,但其與李某發生爭執、雙方相互辱罵且王某多次用手扇李某,導致李某被激怒、將瓷碗砸向王某,應當對張某的受傷承擔次要責任。結合監控視頻、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8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張某48974.44元,王某賠償張某12243.61元。現已生效。
編輯 楊海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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