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孩童在小區門口騎行
看似尋常小事
實則暗藏不容忽視的風險
萬一撞傷別人誰來擔責?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一起來看看
小區門口騎車
10歲兒童撞人致殘,誰來擔責?
2023年12月30日,10歲的邱某騎自行車在某小區大門口的道路上行駛,與年邁的行人付某發生碰撞,導致付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邱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付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付某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橈骨遠端骨折。2024年7月,經司法鑒定,付某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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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來源:icphoto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付某將邱某及其法定監護人胡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交通事故由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付某不負事故責任,故應由實際侵權人邱某承擔賠償責任。因邱某事故發生時年僅10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胡某作為邱某的監護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監護責任,故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付某提交的費用單據及相應證據,法院認定付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1976.51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胡某賠償付某91976.51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未成年人騎行劃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紅線”:未滿12周歲,禁止駕駛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滿16周歲,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這一法定年齡門檻并非隨意設定,而是基于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心理成熟度及應急處置能力作出的科學考量,是守護道路交通安全的剛性底線。
法律面前,年齡絕非免責的“護身符”。一旦跨越紅線引發事故,即使當事人未成年,也不能免除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邱某違規騎行致人十級傷殘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本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鑒于邱某事發時年僅10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責任承擔主體具有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監護人胡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對邱某履行了充分的教育、引導及監管義務,存在監護疏忽,故其依法要承擔付某包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家庭是未成年人安全成長的第一道防線,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與教育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和安全引導。一旦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學校、社會也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通過多方協作,共同提升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此類事故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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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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