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天,業界出現了與“728醫療反腐風暴”啟動時,極為相似的一幕:
大批醫院密集召開內部協調會,周末無休,緊急叫停藥械企業的支付項目;知名內資藥企事業部明確要求,5月1日起放假2個月;部分醫生臨時取消參加學術會議。
這是因為,隨著“兩高”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與醫療賄賂相關的入罪門檻、量刑標準、責任切割等監管尺度進一步收緊,行業再次震動。
多省衛健委要求匯總貪腐案例,科室主任刑罰風險上升。
三年前,醫療反腐席卷之下,整個行業經歷了長達四個月的“休克期”。全鏈條、全領域、全覆蓋的常態化監管,一直持續至今。
2024年,醫藥領域共計6萬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新政下的醫院
醫庫軟件董事長涂宏鋼近期走訪了云南、四川、貴州、重慶等省市,他了解到,在醫療回扣新政出臺后,相關部門已有動作:
多地省級衛健委要求,各地匯總形成一套自己的案例庫,司法解釋中的每個條文需具體到對應案例、判定依據,后續供各級醫院培訓學習。
這相當于一次由醫院紀委主抓落實的內部倒查。
在醫院密集召開內部協調會中,建議醫生暫時不參加所有活動。學協會、基金會、企業的項目均受到影響,已簽項目執行困難,新項目推進難度倍增。
在醫院規避風險的種種舉措中,不少在涂宏鋼看來是“土政策”。例如有醫院規定,部分項目在醫院做備案時,必須由紀委審批通過,醫生才能參加。
“紀委為什么有權限代替臨床來做評估?怎么判定是涉案或者還是非涉案?”涂宏鋼表示不解。
醫療賄賂刑罰收緊細節
醫院集體恐慌的根源,是醫療賄賂刑罰標準全面收緊。
此次司法解釋中第二條、第四條規定,醫療領域行賄入罪門檻直接下調50%,比普通行業更為嚴苛。
其中,對單位行賄中,個人行賄10-20萬元、單位行賄20萬–40萬即入罪。而單位行賄10-20萬元認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司法解釋第八條徹底取消了此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設置的“二倍門檻”,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定罪量刑標準完全參照公職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執行,以3萬元為入罪起點。
在北京天霜(天津)律師事務所張永泉律師看來,與公職人員實現同罪同罰,是此次司法解釋中的重要變化。這一頂層設計的伏筆,早在近十年前就已埋下。
2017年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將紀委、檢察院反貪局、反瀆局與政府監察局等機構職能整合,核心目標之一,就是大幅擴大職務犯罪的監管范疇。
2018年《國家監察法》出臺,更是明確了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無論身份,均需納入監察體系。
“以前,醫院里幾乎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公務員概念,哪怕是院長,很多也是醫生出身,不少還要上手術臺出診。”張永泉律師解釋。
然而,公立醫院的土地、設備采購、基建、人員招聘乃至基礎薪酬,有政府撥款的部分。醫院管理者實際上代為行使著大量公共資源的管理權,理應被納入監察范圍。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受賄人的身份認定長期處于“雙軌并行”的狀態:
此前職務犯罪偵查中,由國家衛健委、地方衛健委任命,有政府的蓋章紅頭文件的院領導,才會被認定為公職人員,并按相應受賄罪量刑標準處理。
掌握著病床分配、藥品選用、耗材采購、臨床入組等核心資源的科室主任,因“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入罪門檻更高。
此次司法解釋,則恰好厘清了公立醫院體系長期存在的身份模糊地帶。這些由醫院內部任命的科室主任,刑罰風險比以往更高。
藥代“頂罪”時代結束,藥企高管成“高危崗位”
不少業界人士認為,相較于醫院管理者,此次新政影響最大群體的實際上是藥企高管。因為醫藥代表與企業深度捆綁,違規后難以進行“責任切割”。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
(一)單位集體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二)單位實際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這意味著,個人行賄責任將向上穿透至企業主體。
我國刑法第393條對單位行賄罪明確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及罰金。
在舊有的監管與司法實踐中,企業常將個人行賄行為界定為“員工私自行為”,規避單位追責。
例如,4月9日,一上市醫療器械集團在云南省醫保局官網發布致歉聲明,承認旗下昆明銷售分公司業務員慈某龍在2011—2020年間,為推廣醫用耗材,向普洱市人民醫院相關人員賄送現金39.5萬元、美元9900元、200克金條一塊,并向18個科室賄送回扣共計119.12萬元。
最終法院以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慈某龍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上述公司在聲明中表示,已解除涉案人員勞動合同、問責相關管理人員、下調相關產品價格,并承認自身存在管理漏洞。但是,企業高管并未受到波及。
在新的司法解釋下,這一模式已無生存空間。
“之前藥企賄賂被查,會讓藥代頂罪,公司發放安家費進行補償。現在是個人和單位雙判,高管例如法人代表、董事長也得擔責。為了避免地方風險穿透至集團總部,后續部分企業可能在各省成立獨立公司,引發一波地方公司法人變更潮。誰擔任地方法人,公司得給額外補貼。”涂宏鋼預測。
張永泉也注意到藥企存在類似布局傾向。大企業向他咨詢應對方案時,他給出的最直接建議,是建立完善的合規體系。
“但很顯然大家覺得,與其設立合規體系,不如多做幾層司法隔離。從務實的角度來說,同行不合規,堅持合規的企業反而會受到排擠。設立多個分公司,是在為灰色地帶預留空間,對行業風氣沒有任何改善。”張永泉感到無奈。
在高管連帶責任外,企業行賄也面臨著嚴厲的行政處罰。
早在2025年6月,國家醫保局修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對企業按照行賄金額劃分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級評級:
行賄金額5萬—50萬元認定為失信;50萬-100萬元認定為嚴重失信;100萬元以上認定為特別嚴重失信。
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被中止的同時,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也將同步終止。相關評價處置原則上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
涂宏鋼認為,醫保部門已建立的信用評級機制,對企業的負面影響非常大。企業行賄一旦被認定違法失信,將被取消集采資格、限制進入醫保目錄,對市場銷售是毀滅性打擊。
“之前部分企業默許縱容醫藥代表行賄,現在局面已經反轉,企業害怕損失太大,嚴禁醫藥代表行賄、從嚴追責。”
盡管監管紅線持續收緊,醫藥行業每年仍有新增貪腐案件曝光,其中不乏知名企業涉案。
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是醫藥領域貪腐犯罪中對行賄人的處理整體偏輕,以緩刑判決居多。
張永泉分析,經銷商與科室主任之間,現金往來、購物卡等財產性利益輸送較為普遍,而這類行為大多依靠口供認定。一名受賄人往往涉及多家行賄方,沒有查到的,受賄人不會主動供述。在辦案邏輯上,司法機關的打擊重點是受賄人,為順利追究其刑事責任,常會將行賄人轉為污點證人。
“污點證人通常只是沒收違法所得,就算入罪,也比受賄人輕很多,更多判緩刑。比如湘雅二院劉翔峰案,外界幾乎沒有看到對行賄方的追責信息。”
行賄人與受賄人量刑不均,也導致部分受賄人被反向綁架。在貪腐的庇護網絡中,醫藥代表、經銷商們手握院領導的貪污證據,倒逼其從事非法活動。這也是一些案件涉案金額巨大、遠超個人所需,卻仍持續發生的原因。
“只有真正做到行受賄同罪,才能從根上遏制這類問題。” 張永泉說。
新司法解釋出臺后,“行賄從輕” 的慣性短期內仍會延續,中間商也會繼續琢磨應對審查的辦法。但長遠看,新規會倒逼中間環節走向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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