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團隊剛剛收到一份江蘇宜興法院作出的典型判決:原告在江蘇發生車禍、在江蘇法院起訴,最終殘疾賠償金卻按上海標準全額支持,直接多賠近十萬。很多人以為 “在哪出事、在哪起訴,就按哪賠”,其實法律藏著一個就高不就低的黃金規則,今天用真實判決把它講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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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本案神奇反差:事故地≠賠償地
事故發生:20249月江蘇宜興,張某駕車與騎電動車的王某相撞,經交警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管轄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事故發生地法院,常規操作)
爭議焦點:殘疾賠償金按江蘇標準還是上海標準算?
法院判決:按上海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支持殘疾賠償金 1936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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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憑什么江蘇起訴,能按上海賠?核心法條一句話講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 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簡單說:原則按受訴法院地,例外按 “更高標準地”—— 就高不就低。
本案關鍵數據對比:
江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956 元 / 年
上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842 元 / 年
十級傷殘(賠償系數 10%)×20 年,僅殘疾賠償金一項差約 6 萬元,疊加被扶養人生活費,整體差額超 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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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為什么支持?這4 類證據是 “通關密碼”
光有主張沒用,必須做實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本案證據鏈堪稱教科書:
1、上海市居住證:直接證明長期居住上海寶山區
2、勞動合同:在上海單位任職,工作地在上海
3、上海工資流水 + 個稅記錄:穩定在上海收入、納稅
4、上海就醫記錄:主要在上海九院等治療,生活重心在上海。
法院明確:只要能證明經常居住地標準更高,就可適用,與事故地、起訴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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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異地車禍必看:3 個實操要點,直接影響賠償金額 1、哪些項目可以“就高不就低”?
? 可以按高標準: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三大頭)
? 只能按受訴地: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喪葬費等
2、怎樣才算“經常居住地”?
連續居住滿 1 年
生活、工作、收入、消費重心都在該地
居住證、租房合同、社保、工作證明、社區證明均可佐證
3.、訴訟策略:在哪起訴更劃算?
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比:經常居住地標準>起訴地標準 → 固定證據,主張按高標準賠
對比:經常居住地標準<起訴地標準 → 選起訴地標準即可
五、總結:普通人最該記住的一句話
異地遭遇交通事故,別默認按出事地賠!先查經常居住地標準是否更高,備好居住證、工作、居住、收入證據,直接主張 “就高不就低”,少則多賠幾萬,多則十幾萬。
這起江蘇起訴、上海獲賠的判決,給所有異地務工、通勤的朋友提了醒:賠償看 “生活地”,不僅僅只看 “出事地”,證據留好,權利不丟。
如果大家有相關法律問題咨詢,可以聯系我們,本團隊專業處理交通事故、工傷理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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