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記者 李一能
“電動車是弱勢方,
撞了機動車不用賠!”
“機動車過路口就該讓著我,
出了事肯定對方全責!”
生活中,不少人抱著 “非機動車天然免責” 的錯誤認知,無視交通規則肆意行駛。殊不知,道路交通安全面前,法律對弱者的傾斜保護,始終以“無過錯”為前提,絕不為違法者兜底,只要觸碰交通紅線、存在過錯,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近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非機動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電動車因過錯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同樣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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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路口時,在斑馬線上逆向行駛且闖紅燈,與駕駛機動車通行的楚某發生碰撞,最終造成楚某受傷。
經司法鑒定,楚某因此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傷后所需休息期180天、營養期70天、護理期100天(含二次手術),身心與經濟均遭受損失。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秦某所駕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從事發情況來看,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兩項明確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具有明顯過錯。
原告楚某駕駛摩托車經人行橫道線時,未盡謹慎義務確保安全駕駛,其疏忽行為與事故發生亦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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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雙方行為過錯程度,法院認定二者過錯程度基本相當,酌情確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結合楚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合理損失,奉賢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秦某按照5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楚某損失14余萬元。
一審判決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其又申請再審,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現本判決已生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各方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非簡單以 “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劃分車型強弱并以此定責。
司法裁判應謹遵“過錯責任”原則,無論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只要實施了交通違規行為并造成事故損害,就需為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存在“非機動車違規無責”“機動車一概兜底”的錯誤邏輯,誰違法、誰擔責,誰過錯、誰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予以適當傾斜保護,本意是平衡機動車高速風險與非機動車、行人的相對弱勢,并非賦予非機動車“過錯免責”的特權。這種保護始終以非機動車、行人無過錯為前提,并非單向、無邊界的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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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原創稿件
圖片:上觀圖庫(配圖與本案無關)
編輯:倪彥弘
編審:魏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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