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只有行政行為對不動產具有直接處分性的才能適用20年的最長起訴期限
(2018)最高法行申6034號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動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款中二十年的最長起訴期限,僅適用于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只有行政行為對不動產具有直接處分性的才能適用,而本案樂清市征地辦公室與高地村委會之間簽訂《統一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屬于此范疇,故只能適用最長五年起訴期限的規定。涉案協議于2001年3月15日簽訂,仇德榮于2017年8月14日提起本案訴訟,顯然已超過5年最長起訴期限。一審據此裁定駁回其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03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仇德榮。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樂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城東街道伯樂東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方暉,市長。
一審第三人:樂清市大荊鎮高地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大荊鎮高地村。
法定代表人:章啟榮,主任。
再審申請人仇德榮訴被申請人樂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樂清市政府)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一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浙03行初239號行政裁定,駁回仇德榮的起訴。仇德榮不服提起上訴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浙行終37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仇德榮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白雅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王曉濱、耿寶建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仇德榮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裁定,對本案依法改判。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大荊鎮高地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高地村委會)與大荊鎮中心小學存在違法買賣土地的行為,而大荊鎮中心小學對土地又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用的情形,樂清市政府與高地村委會簽訂的《統一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違法,侵犯了仇德榮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動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款中二十年的最長起訴期限,僅適用于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只有行政行為對不動產具有直接處分性的才能適用,而本案樂清市征地辦公室與高地村委會之間簽訂《統一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屬于此范疇,故只能適用最長五年起訴期限的規定。涉案協議于2001年3月15日簽訂,仇德榮于2017年8月14日提起本案訴訟,顯然已超過5年最長起訴期限。一審據此裁定駁回其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并無不當。
綜上,仇德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仇德榮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白雅麗
審判員 王曉濱
審判員 耿寶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陸 陽
書記員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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