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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是上海樂高樂園的官方預約通道,
實際是“假票販子”自制的小程序;
看似游客買的是官方個人票,
實際是“被湊單”買了團體票,
無法保證順利入園。
此類不法操作,
不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也嚴重損害樂園官方的品牌形象。
此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據上海樂高樂園官方申請,迅速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在48小時內依法發出訴前行為禁令(點擊查看詳情),并根據協同機制抄送市場監管部門。
近日,金山區人民法院就這起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案情回顧
樂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高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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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權利人。其發現被告y公司大量印制并銷售“上海樂高樂園通用禮品票(卡)”。消費者可以使用案涉禮品卡在y公司運營的微信小程序上兌換上海樂高樂園入園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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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禮品卡的外包裝、圓形封口貼、禮品卡卡面以及微信小程序的頭像、小程序頁面等處,大量使用了與樂高公司權利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標識。經調查,y公司目前共印制并銷售12種不同類型的案涉禮品卡,分別對應上海樂高樂園12個價位的門票。
y公司還在案涉禮品卡的設計中加入了大量混淆元素,虛假宣稱案涉小程序為“官方小程序”“官方預約通道”,在案涉小程序中使用“開啟上海樂高樂園夢幻之旅”“上海樂高樂園歡迎您”等宣傳用語以及上海樂高樂園官方宣傳圖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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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案涉違法制售的禮品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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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y公司自制小程序
樂高公司認為,案涉禮品卡明顯誤導游客,使其認為該禮品卡系由官方授權發行,y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已有一些購買案涉禮品卡的游客無法成功入園,并在社交平臺上發布評論,嚴重影響樂高公司和上海樂高樂園的品牌商譽、商標價值及市場信任度等。
于是,樂高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y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訴訟中,y公司對侵權事實均予認可。其陳述:在樂高樂園開園初期,依托“個人票”和“團體票”差價非法牟利。后續隨著樂園票務管理制度不斷優化,該違規操作模式難以為繼,致使大量已購票消費者無法正常入園,進而引發糾紛。y公司當庭表示認錯,自愿履行訴前行為禁令要求,停止侵權,并對運營的小程序進行整改。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禮品卡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y公司運營的微信小程序頭像及頁面的顯著位置等多處使用與案涉商標相同的標識和文字,侵犯了樂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不正當競爭,y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小程序中多處使用“官方”一詞,并伴有“上海樂高樂園歡迎您”“開啟上海樂高樂園夢幻之旅”等詞匯,配合使用上海樂高樂園官方宣傳圖片后,極易使得消費者誤認為y公司系樂高公司官方合作伙伴,相關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最終,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y公司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樂高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5萬元。
y公司當場按照判決要求刪除小程序中全部侵權標識和文字,向樂高公司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后,雙方服判息訴,判決現已生效。
近日,丹麥駐上海總領館向上海法院發送感謝信,表示“法院在維護市場環境公平有序的同時,兼顧了各方權益,充分體現了司法專業水準和責任擔當”“充分體現了上海致力于打造一個透明、可預期、并與國際接軌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承諾”。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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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若愚
金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商標是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而使用的標識。其最主要的功能是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方便消費者直觀認知服務與商品品質。本案的裁判進一步彰顯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服務與保障文旅消費中的功能作用,有助于優化區域法治化營商環境,為企業及創新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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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一、規制網絡“搭便車”,守住品牌保護底線
相較于線下實體店鋪、實物商品等傳統商標侵權方式,互聯網環境下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更加隱蔽多元。類似本案情形,部分線上網店在經營過程中,為博取關注、引流牟利,會擅自在同類商品鏈接的標題、宣傳文案、商品詳情等顯著位置,突出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和文字,刻意弱化隱藏自身品牌。
網絡消費者普遍會以頁面顯著展示的商標作為識別依據,默認商品、服務與對應品牌存在直接關聯,大幅加劇了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此類利用網絡場景特點“搭便車”、蹭品牌流量的行為,明顯損害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擾亂網絡經營秩序,屬于典型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從嚴規制。
二、禁止虛假誤導宣傳,規范商業經營邊界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營的基本原則,經營者開展商業推廣,其宣傳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有據可依。相關法律明確禁止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本案中,被告隨意使用“官方”字樣,加之官方宣傳圖,配以“上海樂高樂園歡迎您”等元素,刻意營造官方授權假象,極易致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案涉禮品卡是上海樂高樂園官方印制、銷售的產品,該混淆來源的營銷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觸碰法律紅線,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打出司法“組合拳”,穩定企業發展信心
本案受理后,針對“假票”線上快速分銷、大量引流的情況,人民法院在48小時內作出訴前行為禁令,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的蔓延,避免了消費者權益及樂高公司品牌商譽持續受損。
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全面審查了案涉侵權事實與損害后果,最終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并通過“訴前停止侵權+線上線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判后立即整改”的護企組合拳,形成全方位的司法震懾,確保裁判舉措落地見效,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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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唐若愚、朱正華
責任編輯:王英鴿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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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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