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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福建某高校的一份教學事故通報,在不少教師的朋友圈里炸開了鍋。
不是什么驚天大案,也不是什么學術丑聞,而是三起看似普通的“教學事故”及處理結果。可就是這三起事故,硬生生把“同工不同命”五個字,寫進了每一個讀者的心里。
先來看這份通報。
事故一:一名教師,試卷里出現了1處提示標準答案。夠嚴重吧?考試還沒考,答案先露了底。經審議,三級教學事故,扣減當月績效工資20%,全校通報。試卷審核不嚴的專業帶頭人?全校通報批評。
事故二:一名教師,沒提前報備導致缺課。三級教學事故,同樣扣20%績效,全校通報。
事故三:一名外聘教師,“非客觀因素造成缺課”。二級教學事故,扣減本門課程課酬的15%,全校通報,外加一條——解除聘任合同。
等等。
同樣是沒有提前報備導致的缺課,第二位老師(正式在編)扣了20%的月績效,保住了飯碗。第三位老師(外聘)扣了15%的這門課的課酬,人直接沒了。
20%績效 vs 15%課酬+解聘。一樣的錯,兩樣的命。
你說這是按制度辦事?可仔細一看,制度都被玩出了花。
編制,成了“安全氣囊”
我們先算一筆賬。
對于第二位正式教師,扣20%月績效。注意,是月績效,不是月工資。高校教師的工資結構里,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績效是分開的。扣20%績效,實際到手減少的比例可能遠低于20%。而且,寒暑假、公積金、年終獎、職稱晉升……一樣不少,編制還在,鐵飯碗照端。
再看那位外聘教師。外聘教師的收入本就微薄,一門課的課酬,可能是他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的生活費。扣15%課酬,是這門課的15%,不是他所有收入的15%。關鍵是——解聘。
這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他下一頓飯的來源,斷了。
意味著他可能再也接不到這所學校的課。
意味著他在其他學校的聘用合同上,可能多了一條“曾被解除聘任合同”的污點。
這就是編制內外的天壤之別。
制度面前,人分三六九等
更讓人深思的,是事故等級的認定。
同樣是缺課,正式教師是“三級”,外聘教師是“二級”。明明行為差不多,定性卻不同。這就好比兩個學生上課遲到,一個是“輕微違紀”,另一個直接記過。憑什么呢?
憑他是“自己人”,你是“外人”?
憑他在編,你外聘?
這種“身份決定命運”的潛規則,遠遠超出了這一所高校。
去看看各大高校的外聘教師、合同制輔導員、科研助理……哪一個不是干著同樣的活,甚至更累,拿的錢少一半,還隨時可能被一句“合同到期不續簽”請走?
我認識一位外聘教師,在一所大學連續教了五年“大學英語”,學生評教年年優秀,但五年里,他沒有辦公室、沒有工位、沒有公積金,甚至連學校食堂的教師窗口都不能用。第五年結束,系主任一句“名額收緊”,他就再也沒出現在那所學校的課表上。
而那位占著編制、教同樣課程的“同事”,一周只來兩個半天,其余時間在外面開培訓班,照樣穩如泰山。
制度,究竟是保護了教學,還是保護了身份?
別拿“制度”當擋箭牌
或許有人會說:學校是按教學事故認定辦法處理的,白紙黑字,有什么問題?
好,那我們看制度本身。
如果這份制度里,對“正式教師”和“外聘教師”的處罰標準本來就不一樣,那這份制度本身就值得商榷。
如果制度里是一樣的,但實際執行時卻因人而異,那這就是執行層面的公平性缺失。
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指向同一個問題:高校的管理,不能建立在對不同身份教師的區別對待上。
教學質量當然要抓,事故當然要處理。但處理的標準,應該依賴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而不是依賴這個人的身份標簽。
缺一節課,是正式教師就網開一面,是外聘老師就掃地出門——這樣的處理,除了讓外聘教師心寒,讓正式教師有恃無恐,還能帶來什么?
我不是在說那位正式教師不應該被輕罰,也不是在說外聘教師無錯。
我只是想問一句:如果那位外聘教師,也有編制,也會被這樣處理嗎?
答案,你我心知肚明。
高校要高質量發展,首先要高質量發展“公平”二字。外聘教師不是二等公民,他們站在講臺上的每一分鐘,和正式教師一樣,承擔著教書育人的責任。
如果連處罰都要看人下菜碟,那還談什么“立德樹人”?
希望每一所高校,在揮動制度的大棒之前,先問問自己:這棒子,打在不同人身上,疼得一樣嗎?
別讓“同工同酬”還在路上,“同錯同罰”就成了奢望。
如果你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或者你身邊有外聘教師的故事,歡迎在評論區說出來。讓更多人看到,編內編外之間,那堵看不見的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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