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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廣州某區公安作出一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決定書載明:
行為人買賣、使用的所謂危險物質,因其中亞硝酸異丁酯成分含量未達70%,據此,非法買賣、使用危險物質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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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各位,這恐怕是全國少見的,以執法機關名義作出的此類明確表述的法律文書。
更耐人尋味的是,作出該決定的公安機關,正是鄭律師于今年4月3日在廣州開庭案件中的被告。
庭審中,該機關的訴訟代理人還明確表示,無需對rush成分含量進行鑒定,即可認定為危險化學品、危險物質。然而不到一個月,同一機關卻以“含量不足”為由否定違法事實——前后立場之反轉,已無需多言。
在收到這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鄭律師已第一時間將該文書寄送至其目前代理的數起廣州rush行政訴訟案件承辦法官處。與此同時,鄭律師不免想起2025年12月31日廣州法院作出的一份原告敗訴判決,廣州法院認為,“70%成分標準”不適用于治安管理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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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鐵法院一審判決??
然而,僅僅四個月后,廣鐵法院就慘遭廣州公安背刺,前后對照,難免令人啼笑皆非。
這么看,當時的法院與其費盡心力去論證原告敗訴,倒不如直接依法判決被告敗訴來得干脆,至少,不至于在短短數月后就遭打臉。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全國多地執法機關在辦理rush相關案件時,已經開始對所涉危險化學品成分進行濃度鑒定,這至少說明一件事:全國律師們圍繞該問題的專業研究,并非無源之水,更不是所謂的“胡攪蠻纏”,而是有據可依、有法可依。
同時,也應向全國各地提起rush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致以真正的敬意。
正是你們的堅持、勇氣與不退讓,在個案之中一點點撬動既有認定,推動裁判尺度與執法邏輯的修正與重構。尤其是一審敗訴仍堅持提起二審的當事人——你們以真實的、慘痛的代價參與書寫規則,其意義早已超越個案輸贏,正在法治運行的肌理中留下清晰而持久的刻度。
最后,仍有不少當事人在是否提起訴訟時,反復權衡“撤銷處罰的概率”。
但在鄭律師看來,這類案件的變化節奏,本身就說明問題——幾乎每半年,認定標準就出現一次明顯調整:2025年上半年,“無實物亦可處罰”;2025年下半年,“有實物仍需進行危化品成分鑒定”;到了2026年上半年,多省市已開始明確要求對rush所含危化品成分進行濃度鑒定,并逐步形成“低于70%,不予處罰”的執法傾向。
這是一類典型的“規則尚在形成中的新案件”。
在治安管理與行政訴訟領域,既缺乏成熟先例,也尚未形成穩定裁判路徑。
因此,即便一審、二審未獲支持,也不意味著終局,隨著裁判尺度與執法標準的持續演進,未來亦可申請再審、提起抗訴,仍然存在改變的機會。
但前提只有一個——必須先走出訴訟這一步。
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那么無論未來如何變化,都將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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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有相關需求的當事人,及時與鄭律師聯系,盡早獲取應對策略,把握仍在變化中的窗口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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