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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義飛、金子建律師再創佳績:一起涉20萬元婚戀詐騙案獲公安機關撤案處理
2026年3月,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蘇義飛、金子建律師共同代理的又一起婚戀糾紛型詐騙案取得圓滿結果。當事人L某(化名)因婚戀關系中的經濟往來被報案涉嫌詐騙20余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過兩位律師的專業辯護與積極溝通,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于2026年3月21日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決定(蚌公(刑)撤案字〔2026〕xx號),當事人徹底擺脫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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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義飛
案情回顧:婚戀關系破裂引發刑事舉報
本案源于L某與W某(化名)之間復雜的婚戀情感糾葛。據L某陳述,2022年,已婚的W某刻意隱瞞自身婚姻狀況,以單身身份對L某展開熱烈追求。彼時28歲的L某在家庭催婚壓力下,誤以為W某是合適的婚戀對象,遂與其建立戀愛關系。2023年,L某發現W某已婚事實后,精神崩潰,多次提出分手,但W某一邊支付“分手費”安撫,一邊以軟硬兼施手段維持關系,甚至曾伙同他人限制L某人身自由。
在分手無門、婚姻無望的雙重困境下,雙方關系演變為一種實質性的錢色交易:W某通過持續支付錢款,換取L某的身體和情感陪伴。L某在此期間曾因W某的性需求導致意外懷孕,并于2023年6月在合肥某某婦產醫院接受了人工流產手術,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的正是W某本人。
2024年,L某結識現任伴侶并決心徹底結束與W某的扭曲關系。W某拒絕接受分手,長期通過電話、短信、抖音等渠道進行騷擾,甚至威脅散布L某的私密照片。L某及其家人多次提出愿意經濟補償以求和平分手,但W某明確拒絕,聲稱“要的不是錢,而是L某的人”。隨后,W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L某以婚戀為名詐騙其20余萬元。
精準辯護:厘清刑民界限,還原事實真相
蘇義飛、金子建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會見當事人、梳理證據,并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盡的不批捕法律意見書。兩位律師的核心辯護觀點如下:
第一,本案本質為婚戀糾紛,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L某自始以結婚為目的與W某交往,其陷入這段關系完全是因W某刻意隱瞞已婚事實所致,L某是此欺騙行為的受害者,而非加害者。W某支付錢款時,對其自身已婚狀態、雙方關系實質均有清晰認知,從未陷入“錯誤認識”。W某給付錢款的真實目的,是用金錢換取L某的身體和情感陪伴,屬于錢色交易的對價,而非因受到欺騙而作出的財產處分。
第二,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雙方關系存續期間,L某承擔了大部分日常共同開銷;W某曾購買一輛奔馳車交L某使用,后該車以近44萬元售出,L某將全部售車款主動、無條件、全額轉賬給W某。2024年起,L某及其家人多次主動提出愿意支付經濟補償以徹底了斷關系。上述行為鏈條強有力地證明,L某并無將W某錢款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
第三,雙方已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在公安機關依法見證下,L某近親屬已支付W某30萬元,雙方簽署諒解協議及和解協議,遠超本案爭議金額。
辦案結果: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
在兩位律師的專業論證和積極溝通下,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與證據,認為“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于2026年3月21日正式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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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婚戀糾紛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蘇義飛律師表示,近年來,因婚戀關系破裂引發的“詐騙”報案呈上升趨勢。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往往夾雜著贈與、借貸、共同消費、情感補償等多種性質,不能簡單因一方未兌現承諾或分手后產生爭議就輕易升格為刑事詐騙。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救濟時,才應啟動刑事追訴。
金子建律師指出,本案從立案到撤案,再次印證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的重要性。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能夠在案件尚處前端時推動辦案機關依法糾錯,避免當事人承受不必要的羈押痛苦和“標簽化”后果。
當事人現狀:已組建家庭,回歸正常生活
目前,L某已與現任伴侶正式結婚,在合肥市包河區穩定定居,組建了合法家庭,徹底告別了與W某的扭曲關系。撤案決定的作出,使其徹底卸下了刑事追訴的沉重包袱,得以安心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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