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前媒體人轉型做財經自媒體后,給180多家IPO靜默期企業發“采訪函”,醉翁之意不在酒。最終被最高檢樹成了自媒體敲詐的典型。
昨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號發文,將其曝光。
1994年出生的宋某,曾在媒體工作。2025年2月,他決定用上自己之前注冊過的自媒體賬號,轉型財經自媒體,并找來朋友王某、楊某做了分工:宋某負責整體統籌、寫“采訪函”和負面文章、聯系企業要錢收錢等,王某負責收集擬上市企業負面信息、審核發布負面文章和日常運營,楊某負責發函。
2025年2月至5月,三人共向全國180多家擬上市企業發送“采訪求證函”。
發函時機,均選在企業的IPO靜默期。
辦案檢察官表示:“企業在IPO審核期間處于法定的靜默期,任何未經核實的負面輿情都可能引發監管機構的質詢,導致上市審核進程延緩,甚至錯失最佳上市時機……‘求證函’實則是一場精心設計的心理施壓。當企業明確表示無需任何服務后,團伙成員便以文章已經撰寫完畢,隨時可以發布相威脅,加劇企業的擔憂與恐慌。一些企業會選擇簽訂網絡媒體合作協議,以合作名義支付高額費用,換取封口噤聲。”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文章寫道:“令人擔憂的是”,部分企業不是第一時間報警,“一些公關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甚至會積極促成企業與自媒體簽署協議并從中收取費用,客觀上為犯罪團伙的斂財行為推波助瀾。”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文章中,把其中的三家受害企業單獨拿出來當成事例。
其中一家是浙江某科技公司,在IPO靜默期收到“求證函”,上面有該科技公司的數條負面消息。
企業相關負責人表示,其實上面的信息大多是不實的,但是公司擔心在靜默期出現負面新聞,影響上市,最終還是和“求證函”上的人取得了聯系,聊了沒幾句對方便發來刊例價。
“我們明確表示不需要任何新聞服務,但對方一直暗示,稿子已經寫好了,如果不合作,馬上就會推送。”
最終,這家科技公司支付了3萬元“合作費用”。
另一家是山東某高新技術企業,也收到了“求證函”,為此支付了5萬元的“合作費用”。
2025年3月5日,金華一家擬上市企業也遇到相同遭遇。但這家企業比較剛,直接報警,宋某等三人被抓。
審查逮捕階段,宋某試圖以“求證函”是輿論監督行為、“網絡媒體合作協議”是市場經營行為提出辯解,企圖將敲詐勒索行為包裝成為輿論監督、正義發聲。
對此,辦案檢察官審查了“采訪函”內容、溝通協商記錄、資金轉賬流向以及后續協議履行情況等客觀證據,從而否定了他的辯解。
今年3月,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拘役4個月的不等刑罰。經辦案檢察官細致釋法說理,宋某等三人主動退回違法所得(寫自媒體稿搞“二次銷售”掙的錢)。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文章的結尾,建議擬上市企業遇到類似情況,應第一時間報案。
但現實情況是,除一些大廠外,很多企業缺乏相應的法律能力和實務經驗。
實務中,企業收集到哪些證據,才能保證報案能成功、公安能抓人?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可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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