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八年財政部訓令各省煙酒公賣局嗣后提支利益金應向各棧索取收據送部查核文。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一八年財政部訓令各省煙酒公賣局嗣后提支利益金,應向各棧索取收據送部查核文,民國七年(1918年)十月三日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如圖。
案查各省區內分支各棧每月于征存費款內提扣之利益金,本系定章內由公家給予之補助經費,各該省局自應按月取具各該分支棧利益金收據,隨同逐月計算書,送部方符定章,近查各省區送到之計算書內,多未將此項收據附送,各該主管局所對于定章內之利益金,是否實行給予所轄之分支,各棧既不足以證明,且公款既經支出,若無絲毫證據,尤不足以昭慎重合,亟(注:急迫)令仰該局嗣后利益金一項,務須取具所轄分支各棧收據,按月隨同預算書送部查核,其以前漏未附送者,仍仰(注:下行文中表示命令:仰即尊照。 )一并取具補送,勿再延,懼致千查究,切切,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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