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1995年11月,李某入職某水泥公司處工作,水泥公司為李某參加社會保險。根據政府文件要求,水泥公司于2020年9月底全面停工停產,李某實際工作至2020年9月底,之后放假在家。放假期間,水泥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的60%發放工資。2023年6月,水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李某向銅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水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裁決水泥公司支付賠償金。原被告對該仲裁裁決均不服,先后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考慮到經濟補償金系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補償,同時兼具幫助勞動者渡過暫時性失業困難的功能。
本案中,李某在水泥公司的工作時間長達28年,除解除勞動關系前2年多外,其余時間均正常為某水泥公司提供了勞動,若按照停工停產期間發放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明顯與李某為某水泥公司所做出的貢獻不符。某水泥公司在停工停產期間,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活所發放的工資也遠超過了停工停產期間應發放生活費的標準,若對該期間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計算對企業也不公平。因此,法院對李某的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正常工作年限內的經濟補償金按照正常發放的工資標準計算,停止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文的規定,會致使勞動者處于極為不利的局面,也容易被用人單位惡意利用,這也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同樣,在企業面臨生產困難的情況下,完全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計算,也會進一步加重企業負擔。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不僅照顧到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防止被用人單位故意利用逃避法律規定的責任,也能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壓力,助力用人單位健康發展。
摘自2025年4月30日銅山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