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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6日,A公司(建設單位)與B公司(承包單位)簽訂《電石爐、出爐機、維修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書》,將A公司電石爐出爐機拆除、維修安裝工程發包給B公司,合同工期為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后80日內完成,合同價72.5萬元整。B公司在施工單位處蓋章,李某在代表處簽字。B公司自認在案涉工程上,其與李某系資質借用關系。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間,徐某、馬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崔某六人(以下簡稱:徐某等六人)在案涉工程項目上從事電石爐出爐機安裝與拆除工作,期間徐某等六人的工作相關事宜、費用結算等均由李某負責。李某將款項均打至徐某銀行賬戶及其妻子石某微信。
2023年8月23日,李某出具《結算證明》,載明“徐某、馬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崔某與我在2022年4月1日開始合作的xxx電石爐出爐機安裝及原料車間零活工程,已完工,經核算全部款項為37000元,大寫叁萬柒仟元整,雙方已確認,無任何爭議。我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結清。付款人:李某 代理人:徐某 ”。之后,李某未支付相關款項。
后徐某等六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B公司支付原告勞務報酬37000元。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B公司辯稱,《結算證明》并未涉及B公司,李某欠付原告的款項應為工程款而非工資款,因李某欠付原告的是工程款,即使法院認定為涉案工程由李某掛靠B公司施工,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相對性原告也只能向李某主張。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規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可見適用該條例規定必須滿足主體系農民工、客體系工資兩個要素。本案中,徐某等六人從事電石爐出爐機安裝與拆除工作,安裝費用的結算方式為每安裝一臺結算一臺,每臺大約3萬元,徐某等六人主張的款項并非按照工人人數及工作天數計算,而是按照每臺為單位乘以安裝臺數計算得出,且根據徐某等六人提交的微信支付憑證及銀行交易明細,李某均將款項打至徐某及其妻子石某賬戶,徐某等六人未提交證據證明每人具體的工資數額,從結算方式來看,不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規定的工資支付形式。因此,徐某等六人主張的應系勞務工程款,故本案不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徐某等六人與B公司沒有合同關系,徐某等六人要求B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李某支付徐某、馬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崔某款項37000元;二、駁回徐某、馬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徐某等六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第三十條規定,該條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徐某等六人從事電石爐出爐機安裝與拆除工作,其主張的勞務費并非按照工人人數及工作天數計算,而是按照每臺為單位乘以安裝臺數計算得出,不屬于農民工工資,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不予支持徐某等六人要求B公司承擔清償責任的訴求并無不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從建筑市場實際情況看,同一工程多次分包或者轉包的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而且,在多次分包或者轉包的情況下,從總承包單位到農民工之間相隔的合同主體更多,法律關系更為復雜,農民工工資權益更難獲得保障。為此,制定和實施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切實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
工資不等同于勞務報酬、工程款。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必須滿足主體系農民工、客體系工資兩個要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與工程款不同,工資代表的僅是人工成本,以工作天數、日工資/月工資數額為基礎,而工程款除了人工成本,還包含了材料成本、機械成本、管理費、利潤等。
審判實踐中,常有混淆或虛構農民工工資的情形,對以農民工身份訴請勞務費,主張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應嚴格審查當事人在施工中的身份、勞務費的計算方式、勞務費的支付方式等。
法條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三十條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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