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導游從業人員:
為推進整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有關工作部署,為進一步規范導游執業行為,現對全省導游從業人員提示如下:
一、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證是導游合法帶團的基本憑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以下四類人員一律不得從事導游活動:一是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二是已取得導游資格證但未按規定取得導游證的人員;三是導游身份標識證(電子導游證)已過期、被暫扣或被吊銷的人員;四是超出持有導游證執業范圍(如普通導游未取得領隊證從事出境帶團)的人員。
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吊銷相關資格;構成違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嚴禁私自承攬導游業務
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實務中常見的私自帶團行為主要包括:通過微信、小紅書、抖音、快手等社交平臺私下接單,直接為咨詢的游客提供導游服務;在景區門口私自攬客提供講解服務;未經旅行社委派以個人名義承接旅游團隊。無論以何種形式,只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即屬違法。
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導游、領隊違反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特別風險提示:導游在線上打造個人自媒體IP,當賬號具有一定的流量后很可能接到來自景區游客的咨詢,如果導游沒有相應的許可資質,私下接受委托直接提供導游服務、自行收費,被認定為私自承攬導游業務的,將面臨行政處罰。
三、嚴禁不合理低價游,不得配合參與低價團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屬嚴重違法行為。導游不得參與配合此類活動。
什么是“不合理低價”?“不合理低價”是指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的違法行為。實踐中常見的“零團費”“負團費”“免費旅游”“買一送一”“超低價團”等,往往通過強制購物、增加自費項目等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導游明知為不合理低價旅游產品仍接受帶團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2026年全省旅游行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不合理低價游”問題將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從嚴從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四、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消費
(一)強迫或變相強迫的定義
根據《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強迫或變相強迫”是指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迫使旅游者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消費行為。
旅游市場強迫購物問題嚴重侵害游客合法權益,《2026年全省旅游行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持續深化整治。重點整治旅行社、導游以言語威脅、恐嚇、辱罵、限制人身自由、甩團甩客等手段強制游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的嚴重違法行為,將加大聯合辦案和掛牌督辦力度,一查到底。
(二)誘導購物的定義
“誘導”是指導游采取夸大宣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誘使旅游者作出錯誤消費決定的行為。例如虛構“政府指定”“政府補貼”“扶貧項目”“以購代捐”等新型話術誘導、欺騙游客購物,屬嚴重違法行為。
文旅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對于旅行社和導游虛構“政府補貼”借口、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招攬游客,夸大商品價值功效等誘騙誘導游客購物的行為,將從重處罰。
(三)收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導游不得從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處收受回扣、傭金、人頭費或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的不正當利益。此行為同時涉嫌商業賄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行政責任: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導游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游客有權在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自費項目費用。
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嚴禁擅自變更行程
導游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導游人員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以下行為均屬擅自變更行程:未經游客同意增減景點、壓縮游覽時間、延長購物停留時間、增加合同約定外的購物店或自費項目、遺漏合同約定景點或服務項目、甩團棄客、擅自改變游覽順序等。
如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對行程作出調整的,須在取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與游客簽署補充協議后方可進行,且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只有在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方可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且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法律責任: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導游人員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或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三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
六、嚴禁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費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導游、領隊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此外,導游從購物商店或商家處獲取購物提成或回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商業賄賂并追究刑事責任。
七、導游證必須保持有效,按期換證
(一)導游證的有效機制
導游資格證終身有效、全國通用,無需年檢或續期。但電子導游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導游證持有人需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導游還須參加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的年度繼續教育,未完成的將可能被暫停執業、影響星級評定、無法換證,情節嚴重者予以吊銷。
(二)嚴禁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證
導游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
八、導游必須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導游必須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不得玩忽職守。不得組織游客前往未開發、無安全保障的區域。
法律責任: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和導游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導游證可能被暫扣或吊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導游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導游應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不得迎合個別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法律責任: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清楚認識違法后果,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一)行政責任
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私自承攬導游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導游證。
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變更行程: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暫扣導游證三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
索要小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導游證。
(二)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導游配合旅行社違規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的,旅游者有權在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的,每次需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三)刑事責任
強迫交易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導游與商家串通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旅游者財物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購物店回扣等財物、數額較大的,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四)實施信用監管
涉及擅自增加購物場所、虛假宣傳等嚴重失信行為。導游被列入失信主體后,將在行政審批、市場準入、政府采購、金融信貸等方面受到聯合懲戒。一旦被吊銷導游證,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
十一、主動避免法律風險,嚴守執業底線
為了在日常執業過程中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導游應當妥善留存以下材料:
旅行社委派證明:電子行程單、派團單、在線系統記錄等,作為合法執業的關鍵證據。
行程變更補充協議: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調整或變更行程,務必取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保留協議文本,防止被認定為“擅自變更行程”。
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或協議:保持與正規旅行社的合法用工關系,確保執業行為納入管理范疇。
導游證換發和繼續教育材料:確保導游證在有效期內,按時參加年度繼續教育并保留證明材料。
服務過程記錄:包括游覽時間、景點講解、安全提示等,確保服務質量可追溯。
鼓勵導游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執業,對發現的不法分子以暴力手段強迫旅游者購物獲取回扣等違法行為,以及對旅行社假借“政府補貼”“指定購物店”等方式的強制購物行為,積極舉證、檢舉揭發。對于強迫購物、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從重處罰。導游從業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進一步提高業務知識和服務技能,精心保障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行業良好形象,讓每一位來甘游客游得安心、逛得舒心、買得放心。
張掖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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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張掖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編輯:閻婧嫻
終審:張掖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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