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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質權消滅后,質權人借故拒絕返還質物、占有財產甚至擅自損毀,該如何維權?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占有保護糾紛案,厘清了質押權消滅后的財產返還規則,判決無權占有并損毀車輛的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占有權益。
2024年9月4日,徐某東與某汽車服務公司簽訂《二手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90293.04元的價格購得一輛本田奧德賽牌汽車,約定分36期還款,每月支付2508.14元,全部款項結清后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汽車服務公司依約交付車輛,徐某東持續按期足額還款,合法占有使用該車輛。
2025年1月,徐某東的朋友孫某需要借款,與李某協商后,由徐某東出面以其名下占有使用的本田奧德賽汽車作為質押,向李某借款26000元。當月12日,李某通過微信向徐某東發送借條模板,明確“徐某東向李某借款26000元,借款期3個月,以本田奧德賽車輛質押,還清款項后返還車輛”,徐某東對此無異議,李某當日通過微信轉賬交付26000元,案外人孫某林將車輛送至李某處完成質押。
2025年5月7日,徐某東按約定通過微信轉賬分兩筆向李某償還全部借款26000元,本以為能順利取回車輛,卻遭到李某拒絕。李某聲稱,案外人孫某林尚欠其裝修款,需待該債務結清后才返還車輛。更讓徐某東氣憤的是,他發現車輛被李某露天存放,車窗敞開導致內部受損,且李某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拆解車輛,發動機、輪胎等核心部件已不知所蹤。為挽回損失,徐某東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車輛,并賠償車輛現值6660元及恢復正常使用的維修費14.54萬元。
庭審中,李某辯稱愿意返還車輛,但拒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聲稱車輛是孫某林送至其處,且實際是孫某林購買車輛、找徐某東幫忙貸款,其扣押車輛是基于與孫某林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明確車輛損失情況,徐某東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結論:案涉車輛現有價值僅6660元,恢復至正常使用狀態需維修費14.54萬元,同款車輛在鑒定基準日的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為666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占有保護糾紛。徐某東通過與汽車服務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二手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已取得案涉車輛的合法占有權利,屬于善意占有人,依法享有占有返還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關于質押關系的效力及消滅,徐某東與李某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借貸合意及質押合意,徐某東于2025年5月7日全額償還借款后,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作為從權利的質權亦隨之消滅,李某繼續占有車輛已無合法依據,構成無權占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徐某東作為合法占有人,有權要求李某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
關于李某“因孫某林欠付裝修款而扣押車輛”的抗辯,即便案涉26000元借款最終由孫某林實際使用,徐某東已足額履行還款義務,李某即應按約定返還車輛,其與孫某林之間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能成為其無權占有、損毀徐某東合法占有車輛的理由,故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李某在質權消滅后拒不返還車輛,還擅自拆解導致車輛嚴重損毀,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損害賠償的核心是填補損失,若支持14.54萬元的維修費,遠高于車輛損害發生時的實際價值,既不符合節約資源的基本原則,也違背日常交易邏輯,故不宜采用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綜合考慮案涉車輛購買價格90293.04元、鑒定基準日市場平均交易價格66600元、車輛使用年限及一年內合理貶值率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車輛實際損失為75000元。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給付徐某東車輛損失75000元。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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