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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確立,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核心標志。法律之所以強調“書面”與“及時”兩大要素,是因為書面勞動合同不僅是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載體,更是處理勞動爭議時最直接、最重要的證據。然而,在實務中,不少企業(yè)因對“書面形式”的認定存在誤解,或對“簽訂時間”的把握不夠嚴格,從而陷入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風險。本文將從典型案例出發(fā),解讀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要件與時間要求,并提出相應合規(guī)建議。
一、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認定
威科先行
- 典型案例:(2019)蘇 0413 民初 6807 號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日,原告常州市金壇區(qū)西溪機械廠與被告蔣明輝簽訂《工作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了學徒期補助費每天100元、學徒期滿后的計件制及補助標準、勞動保險辦理方式、油費補助等事項,同時約定蔣明輝須在廠方工作滿兩年,否則需返還各類補助及保險費用。蔣明輝于2019年5月離職后,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西溪廠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支持了該項請求。西溪廠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立法本意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設立是為了規(guī)范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保障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案涉《工作協議》雖未明確載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假、勞動保護及職業(yè)防護等內容,但因西溪廠屬加工型企業(yè),蔣明輝在簽訂協議時對工作地點已有明確認知;而工作時間休假及勞動保護等內容,可直接適用國家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不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亦不存在侵犯蔣明輝知情權的情況。因此,雙方簽訂的《工作協議》應當視為書面勞動合同。蔣明輝關于二倍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對于協議中關于蔣明輝提前離職須返還補助的約定,法院明確指出該條款違反法律關于違約金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應內容歸于無效。
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據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合規(guī)解析: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工作協議》是否具備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實踐中,部分企業(yè)為圖方便或規(guī)避法律責任,與勞動者僅簽訂名為“工作協議”“上崗協議”“聘用書”等文件,甚至只發(fā)出一份《錄用通知書》,而忽略了文件內容的完整性。此種做法存在重大隱患——一旦發(fā)生糾紛,裁審機構可能以“缺乏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為由,否定該文件的合同性質,進而認定企業(y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認定并非機械地要求文件名稱必須是“勞動合同”,而是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查標準。即便文件標題不是“勞動合同”,但如果其內容基本涵蓋了雙方核心權利義務,具備可履行性,法院仍可能將其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本案法院正是基于這一邏輯,認定《工作協議》因已明確用人主體、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關鍵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法院的觀點并非適用于所有情形。若協議內容缺失過多,或勞動者主張因信息缺失導致其知情權嚴重受損,則該協議仍有被否定勞動合同效力的風險。因此,企業(yè)在設計入職文件時,不應抱持僥幸心理,而應確保文件內容盡可能完整,真正達到“勞動合同”的標準。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據此,法律給予企業(yè)一個月的“緩沖期”。用工之日通常指勞動者實際到崗提供勞動之日。企業(yè)須在該日起的一個月內完成書面合同簽訂。若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即觸發(fā)二倍工資的計算。
二倍工資的計算期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若滿一年仍未簽訂,則除須支付前述二倍工資差額外,雙方還將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務中,未及時簽訂的原因除企業(yè)自身疏忽外,還可能源于勞動者的不配合。在此情形下,企業(yè)不能聽之任之,而必須主動采取行動以切斷風險。企業(yè)應通過書面形式(如《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催告勞動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約,并載明逾期不簽的法律后果。若勞動者經催告仍不簽訂,企業(yè)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此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結清實際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若企業(yè)繼續(xù)留用該勞動者,則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將由企業(yè)自行承擔。
三、合規(guī)建議
圍繞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與時間要求,企業(yè)可采取以下合規(guī)措施:
第一,標準示范文本前置。建議企業(yè)準備一份內容完整、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全部必備條款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作為所有入職人員的簽約基礎,避免使用臨時擬定的、內容殘缺的簡易協議。
第二,逐一比對補正條款。即使出于特殊考慮需與特定人員簽訂個性化協議(如《工作協議》),也應以標準文本為藍本,確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時休假、勞動保護等各項要素均有明確約定。簽約前應由法務或人力資源部門逐項審核,確認協議內容具備勞動合同的核心要素。對于可直接適用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事項(如社會保險、休息休假),雖不強制要求全部展開,但建議作援引性表述,以強化文件的完備性。
第三,建立簽約預警機制。企業(yè)人力資源部門應建立新入職員工臺賬,以“用工之日”為起點,設置簽約時限預警。在用工之日起一周內完成合同簽署;若第三周仍未完成,系統自動觸發(fā)提醒,由人力資源部門介入處理。
第四,規(guī)范拒簽處置流程。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力資源部門應通過留痕的書面方式(如當面簽收通知、發(fā)送電子郵件、公證郵寄等)送達催簽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妥善歸檔。若勞動者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催告仍不簽訂,企業(yè)應及時書面終止勞動關系,避免形成“既未簽約、又繼續(xù)用工”的高風險狀態(tài)。
所有勞動合同及相關往來文件均應歸入員工人事檔案,至少保存至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兩年,以便在發(fā)生爭議時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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