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低齡留學即 18 歲以下中小學生出國留學熱度持續攀升,我國中小學階段留學生占比已從 2015 年的 8% 升至 2025 年的 15%。低齡化趨勢背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監護缺位、文化適應困難、價值觀塑造失控等風險日益凸顯,現行 “不鼓勵” 的指導性政策已難以適配現實管理需求。出臺專門法案,以法律形式規范 18 歲以下中小學生出國留學,既是守護未成年人成長權益的必然之舉,也是規范教育秩序、維護國家教育主權與文化安全的戰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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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是法律明確保護的弱勢群體,低齡留學使其脫離家庭監護與本土成長環境,陷入多重安全與成長危機,未成年人權益面臨多重風險,現有保護機制存在嚴重缺失。低齡留學群體的安全監護往往形同虛設,多數低齡留學生選擇獨自赴海外就讀,寄宿家庭監護資質參差不齊,部分監護人缺乏專業素養,甚至出現虐待、漠視未成年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境外學校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對未成年學生的全程動態監護,學生人身安全、心理健康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與此同時,低齡留學生的心理與文化適應困境十分突出,12 歲前是大腦前額葉發育關鍵期,也是價值觀、歸屬感形成的核心階段,過早脫離母語文化與家庭陪伴,超八成低齡留學生遭遇文化沖擊、孤獨焦慮、身份認同混亂等問題,32% 小學階段出國學生出現不同程度適應障礙,長期處于陌生環境,易導致性格孤僻、親子關系疏離,甚至引發各類心理疾病。在學業與成長層面,國內基礎教育與海外課程體系差異顯著,低齡留學生長期接受西式教育,易出現中文能力弱化、本土文化認知缺失、國家認同感淡化等問題,部分學生回國后難以銜接國內升學體系,陷入 “兩頭脫節” 的成長困境。
我國對低齡留學的管理長期依賴部門指導性文件,缺乏強制性法律約束,監管碎片化、執行彈性大,難以遏制盲目留學亂象,現行政策約束力明顯不足,監管體系存在諸多漏洞。從政策層面來看,現有政策層級低、強制力不足,目前僅教育部發布《關于規范中小學生海外就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確 “不鼓勵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長期就讀、未滿 16 周歲需家長陪同或指定監護人”,但 “不鼓勵” 并非 “禁止”,無法律責任條款約束,政策落地效果十分有限。
留學中介行業更是亂象叢生,誤導性宣傳泛濫,大量中介機構為追逐商業利益,刻意淡化低齡留學風險,夸大海外教育優勢,向中小學生及家長推送低齡留學服務,甚至協助編造材料、規避監管,誘導家庭盲目跟風,而現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對低齡留學中介的監管條款模糊,處罰力度不足,難以遏制各類違規行為。此外,部門監管職責不清、協同機制缺失,低齡留學涉及教育、外交、公安、移民等多個部門,目前未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存在 “多頭管理、多頭不管” 的問題,對學生出境審核、境外監護監管、回國學歷認證等環節缺乏閉環管理,監管漏洞頻發。
低齡留學不僅是教育選擇問題,更關乎國家教育主權、文化傳承與人才安全,規范低齡留學也是維護教育主權與文化安全、防范潛在社會風險的必然要求。低齡留學熱潮持續升溫,導致部分優質生源外流,尤其義務教育階段生源流失問題,直接削弱國內基礎教育發展根基,同時加劇教育功利化傾向,誤導家長忽視孩子成長規律,將低齡留學當作 “逃避升學壓力” 的捷徑,嚴重沖擊國內基礎教育秩序。
從文化與價值觀層面來講,18 歲以下是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長期在海外接受西方意識形態熏陶,易導致未成年人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國家制度缺乏認同,甚至產生價值觀偏差,削弱民族凝聚力與向心力,直接威脅國家文化認同與價值觀塑造根基。長遠來看,低齡留學還存在人才流失與安全隱患,部分低齡留學生長期滯留海外,未來回國發展意愿薄弱,造成優質人才潛在流失,同時未成年人在海外易成為不法分子侵害目標,甚至面臨被脅迫、誘導參與違法活動的風險,損害國家形象與公民合法權益。
開展低齡留學專項立法,需始終堅守平衡保護與規范、兼顧權益與秩序的核心原則,確保法案科學合理、務實可行。始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以守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權益為核心,所有條款設計均圍繞降低低齡留學風險、強化監護責任、保障成長環境穩定展開,杜絕以商業利益、家長主觀意愿犧牲未成年人長遠利益。實行分類管控、梯度規范原則,結合未成年人年齡、身心成熟度差異,實施差異化管理,避免 “一刀切”,明確義務教育階段(6-15 歲)原則上禁止出國留學,16-17 歲高中生限制出國留學,僅允許特定情形如直系親屬長期定居海外、經認證的國際交換項目申請,18 歲以上完全放開,鼓勵理性留學。
秉持政府主導、多方協同原則,明確教育、外交、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監管職責,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壓實家長法定監護責任,明確留學中介機構合規義務,強化境外學校與監護機構監管責任,形成 “政府監管、家庭負責、機構合規、境外聯動” 的全方位治理格局。堅守國家主權與文化安全優先原則,堅守教育主權底線,強化低齡留學生本土文化教育要求,保障未成年人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國家歷史、法律法規的認知與認同,規范留學內容與渠道,防范意識形態滲透,維護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安全。
法案制定需聚焦核心內容,構建全鏈條、全方位的低齡留學規范體系。明確年齡限制與準入條件,義務教育階段即小學至初中 6-15 歲禁止單獨出國留學,僅允許隨父母雙方或一方長期定居海外持有永久居留權或長期簽證的未成年人,在居住地就近入學,且需向國內戶籍地教育部門備案;高中階段 16-17 歲限制出國留學,申請需滿足直系親屬長期定居海外并承擔監護責任、納入教育部認證的國際交換及校際合作項目、提供心理健康評估報告等相關證明且經省級教育部門審核通過等條件,
同時明確有嚴重心理疾病、違法違紀記錄、學業嚴重不達標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不得申請出國留學。全面壓實各方主體責任,明確家長是未成年人第一監護人,申請低齡留學需簽署《監護責任承諾書》,履行相應監護與經濟法律責任,不得委托無資質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獨自滯留海外;實行低齡留學中介資質專營制度,嚴禁中介違規開展相關服務,違規者將被吊銷資質并追究相關責任;厘清教育、公安、外交、市場監管等部門監管職責,形成協同監管合力,同時明確境外學校與監護人的資質要求與監管責任,保障境外監管落實到位。
強化過程監管與權益保障,構建全流程閉環管理機制,做好出境前審核備案工作,低齡留學申請需提交完整材料,經各級教育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出境手續,所有信息納入全國統一管理系統實現全程可追溯;建立境外動態跟蹤管理機制,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核查留學生情況,搭建風險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完善回國銜接配套政策,打通學歷認證、學籍轉接、升學考試等通道,開設本土文化補習課程,助力留學生順利回歸國內教育體系;建立健全權益救濟機制,為權益受損的低齡留學生提供多渠道救濟支持,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套完善處罰與激勵條款,對違規家長、違規中介機構、失職監管人員等明確相應處罰措施,納入信用記錄、處以高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履行責任到位的留學家庭、合規經營的中介機構給予相應政策激勵,實現獎懲分明、引導規范。
推動法案落地見效,需穩步推進實施路徑,全方位保障法案執行實效。加快立法進程,完善配套細則,由教育部牽頭,聯合多部門啟動專項立法工作,明確法案框架與實施時間表,同步出臺配套實施細則,細化各項標準與流程,提升法案可操作性。加強宣傳引導,轉變教育觀念,通過多渠道普及低齡留學風險,解讀法案內容,引導家長摒棄盲目功利的留學觀念,理性做出教育選擇,優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成長與本土文化認同。強化協同監管,打通執行閉環,建立多部門聯動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依托全國統一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全流程線上監管,破除部門壁壘,提升監管效率與透明度。完善替代方案,豐富教育選擇,加大國內基礎教育投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規范發展國際學校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為家庭提供優質國內國際化教育選擇,從源頭減少低齡留學盲目需求。
出臺 18 歲以下中小學生出國留學專門法案,并非 “禁止留學”,而是以法律手段劃清底線、規范秩序、守護成長。其核心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教育主權與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引導低齡留學回歸理性,讓教育選擇真正服務于未成年人長遠發展。通過明確年齡限制、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全程監管、完善配套保障,既能有效遏制低齡留學亂象,防范成長風險,又能為有真實需求的家庭提供合法合規的渠道,實現保護未成年人、規范教育秩序、維護國家利益的多重目標,為新時代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堅實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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