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之濱,微風和暢。一天上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星星接到了某商業公司負責人陳某打來的電話。陳某感慨道:“企業進一步規范了用工管理,現在發展越來越好了。”
陳某的感慨源于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2023年7月,商業公司員工吳某駕駛電動車從公司下班回家,途中與許某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并受傷倒地。后吳某被診斷為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經某縣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隨后,人社局對吳某的事故傷害作出了認定,認為吳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屬于工傷范疇。然而,商業公司卻不“認賬”,并以人社局為被告,將吳某列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一審法院以商業公司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25年5月,案件到了李星星手中。他仔細翻閱卷宗后發現,這起行政爭議表面上是“民告官”,但矛盾的真正癥結并不在被告人社局。原來,商業公司認為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事實和程序錯誤,吳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基于此,人社局錯誤認定了工傷。
“商業公司沒有為吳某購買工傷保險,若駁回其訴訟請求,公司將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這也是公司起訴的原因之一。”李星星知道,該案既涉及工傷認定決定的合法性,更直接影響著勞動者的權益。如果該案不能實質化解,吳某后續的工傷保險賠付很可能面臨“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局面。
“既然公司對事故認定存疑,那就需要把責任認定的依據查清楚、講明白。”在合議庭討論案件時,李星星認為:“交警大隊對事故現場最了解,如果能讓他們到庭說明情況,或許不僅能解開公司的‘心結’,還能幫助交警大隊規范執法行為。”
解鈴還須系鈴人。為查明案件事實,李星星主動引導商業公司在庭前書面申請交警大隊到庭說明情況。
“吳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交警大隊認定錯誤,人社局竟也跟著錯!”“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事故認定書卻未按時作出。”庭審現場,陳某急切地說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又確認‘同等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人社局負責人回應道。
李星星沒有急于評判程序上的瑕疵,而是找準關鍵癥結,先請交警大隊就案涉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依據,向法庭作出說明。
“事故發生后,我們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劉某拿著一張交通示意圖,“這是事故的現場照片,雙方行駛軌跡、碰撞點、剎車痕跡都標注得很清楚……”
他又拿出一份筆錄:“這是事發當天對吳某和許某的詢問筆錄,兩人對行駛方向的描述一致。”
一張張材料在法庭里傳閱。陳某盯著圖片看了好一會兒,嘴唇動了動,最終沒有說話。
李星星敏銳地察覺到,經過交警大隊對事實的詳細回應,陳某的對立情緒正逐漸消解。李星星順勢引導,說道:“交警大隊作出的認定書雖有程序瑕疵,但未實質影響責任劃分。堅持認為認定書有誤不僅會寒了自家員工的心,也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
經過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商業公司終于認可事故認定和工傷決定,當庭表示自愿撤訴,并承諾承擔吳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一定要記得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重要支撐。”離開法庭時,李星星向陳某叮囑道。
庭審后,李星星并未回避程序瑕疵,而是秉持“有錯必糾”的理念,向交警大隊指出,這次事故中因為事故認定書超期作出,為責任認定帶來不便,希望今后改進。交警大隊表示接受,稱將以案為鑒,完善簡易程序操作規范,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生。而人社局也表示,將積極跟蹤本案進展,確保職工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至此,一場為勞動者撐起“保護傘”的行政庭審落下帷幕。近年來,鹽城市兩級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堅持監督支持依法行政與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重,綜合運用府院聯動、多元共治、源頭預防等方式,有力推動行政糾紛案結事了人和,2025年行政案件收案數同比下降5.83%,實質化解率達24.2%。(李建杰)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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