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作為僅限場區作業的特種設備,違規駛入公共道路裝卸貨,與電動自行車相撞并致人傷殘,這場事故的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叉車違規上路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7月28日23時33分許,趙某駕駛貨用叉車,在本市靜安區某處的公共道路上,為周某駕駛的停放在路邊黃線處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卸貨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的王某發生碰撞,致王某面部損傷、牙脫位折斷等多處傷情,王某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駕駛叉車未確保安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周某違法停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
經查,趙某的叉車掛靠在甲物流公司名下,該公司為叉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承保區域為本市寶山區兩處指定工地;周某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乙物流公司名下,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將趙某、周某及兩家掛靠公司、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審理中,各方就叉車是否屬于機動車、是否需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是否應予賠付等問題產生激烈爭議:B保險公司同意承擔重型半掛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但認為叉車在公共道路行駛,符合機動車屬性,叉車一方也應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
趙某及甲物流公司辯稱,叉車系特種設備,客觀上無法投保交強險,不應承擔交強險責任;
A保險公司提出,事故發生地超出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承保區域,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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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一,叉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第二,叉車是否需要承擔交強險下的賠付責任;第三,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是否需要賠付。
第一,案涉叉車在公共道路上作業,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制的機動車。本案事故經交管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在交強險外,由承擔主要責任的叉車一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承擔次要責任的半掛車一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第二,叉車方無需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叉車系特種設備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確其需投保交強險,且該類車輛無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客觀上無法投保,該情形非叉車所有人、管理人主觀過錯所致,要求其承擔交強險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第三,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不需要賠付。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險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范疇,且因事故發生地超出保險約定承保區域,因此叉車所投保的A保險公司無需賠付。
據此,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下賠付王某19.83萬元,在商業三者險下賠付2.24余萬元;周某與乙物流公司連帶賠償王某1600余元;趙某與甲物流公司連帶賠償王某5.61余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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