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5月8日,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1139)在2019年至2022年首次公開募股申報及上市期間,實施虛構收入及財務造假行為,屬欺詐發行。深交所據此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
在該份通報發布前數日的4月30日,元道通信前董事兼副總經理蘇海成接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通知,前往配合調查,抵烏魯木齊后被執行逮捕。此前,蘇海成處于取保候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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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元道通信財務造假事件
案卷材料顯示,蘇海成2023年即被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跨省抓捕,元道通信控告其涉嫌“敲詐勒索罪”,涉案總金額計182.4萬元。蘇海成辯護人徐昕的辯護詞及蘇海成家屬楊海清受訪口述內容顯示,該筆款項系蘇海成離職后向元道通信法定代表人李晉及公司主張的股權轉讓差價、離職補償金及保密費。
案件歷經一審判決、二審發回重審及地域管轄權報請程序,控辯雙方圍繞管轄權歸屬、款項性質及被害人主體適格問題展開質證。目前,案件仍在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重一審程序中。
01
跨省抓捕
現年60歲的蘇海成是一位攝影家,20多年前即在國內攝影界頻頻獲獎。他同時又是一名企業家。
據蘇海成家屬楊海清介紹,蘇海成于2023年9月13日晚10時許,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打完羽毛球后,被出示證件的公安人員帶至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卓東派出所。
次日中午12時,新疆公安辦案人員致電楊海清,告知蘇海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拘留,并允許楊海清其通過微信與蘇海成聯絡。隨后,蘇海成被押解至烏魯木齊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顯示,報案單位為注冊地址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的元道通信。2023年6月27日,元道通信財務總監曹亞蕾代表公司,前往新市區公安分局報案,指控內容為蘇海成向公司股東吳志鋒發送微信,索要不合理股份差價、離職補償款、不合理的保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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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海成獲《攝影之友》雜志全國一等獎作品
楊海清在案發后飛往烏魯木齊,與新市區公安分局刑警隊人員會面。據楊海清受訪時陳述,辦案單位辦公地點與元道通信當時的辦公地點位于同一條街道的兩側。辦案人員在交談中向楊海清表明,警方掌握楊海清與元道通信法定代表人李晉曾系同事的信息。
楊海清轉述,刑警隊負責人曾提及,若蘇海成未收取最后一筆32.4萬元的款項,該案立案程序不會啟動。她事后咨詢律師獲悉,新疆敲詐勒索罪量刑檔次中,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標準為數額滿30萬元。
據辯護詞及案件材料記載,元道通信指控蘇海成索要的182.4萬元分為三部分:146.782萬元為股份轉讓差價,11.5萬元為離職補償金,32.4萬元為保密費。給付時間跨度為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
轉賬記錄顯示,涉案資金支付路徑未經過元道通信對公賬戶。其中,150萬元由財務總監曹亞蕾之親屬曹曉蕾及蔡治年通過個人銀行賬戶轉出;剩余32.4萬元由李晉個人招商銀行賬戶轉出。收款賬戶為蘇海成個人交通銀行賬戶。
“這意味著,元道通信層面并未有任何損失。”楊海清說。
開戶地信息顯示,除李晉所用招商銀行卡開戶行位于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外,曹曉蕾、蔡治年轉出賬戶,及蘇海成接收賬戶的開戶行均位于石家莊市。
02
入職與股權變更
在接受筆者采訪時,楊海清稱,其本人早年與李晉同在一家臺灣獨資企業任職,后李晉從深圳回石家莊創立元道公司,二人在石家莊市居住于同一住宅樓的上下層。楊海清曾協助李晉以內部折扣價購房。
李晉從深圳回石家莊設立元道通信,因在河北上市困難,后將公司注冊地轉至新疆。李晉起初邀請楊海清加入該公司,楊海清未應允,轉而推薦配偶蘇海成。蘇海成此前在原公司負責項目管理,李晉對蘇海成亦有了解。
2012年4月,蘇海成入職元道通信。此后,他歷任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行政總監、副總經理,并擔任董事。據楊海清陳述,2016年元道通信曾遭遇資金周轉不靈,其與蘇海成辦理名下房產抵押,將獲取的資金借予公司運轉。
據案卷記載,元道通信設有員工持股平臺,即“石家莊凡寧網絡技術咨詢中心”(有限合伙企業)。2016年底,合伙人周金龍、胡雪波提出離職并退出出資份額。公司會議記錄載明,李晉在會上提出,與會高管可出資收購該部分股份。副總經理燕鴻曾嘗試交涉未果。
隨后,蘇海成與周金龍、胡雪波聯系洽談。交易記錄顯示,蘇海成以每股1.8元價格收購周金龍持有的11.1萬股,以每股3.5元價格收購胡雪波持有的16萬股。蘇海成支付胡雪波機票費用及周金龍火車票費用,安排二人至石家莊完成當面轉賬交易。
2016年12月1日,石家莊凡寧網絡技術咨詢中心出具全體合伙人簽字的會議決議,其內容為:胡雪波、周金龍退伙;蘇海成出資46.1萬元,占合伙企業7.683%出資額。蘇海成隨后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將出資額登記至其名下。辦理工商登記前,蘇海成已將股票的成本價分別轉賬給胡雪波和周金龍,溢價部分待工商登記變更完成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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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海成敲詐勒索案一審及重一審法院
楊海清轉述蘇海成陳述,工商變更完成后,公司行政人員胡今怡轉達李晉要求,李晉主張取得蘇海成剛收購的出資額,理由為該出資額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控制權。蘇海成與李晉發生言語爭執。李晉作出公司上市后給予經濟補償的口頭允諾。
轉賬憑證顯示,李晉之關系人高翠榮分兩筆向蘇海成賬戶轉入48.88萬元與27.1萬元,合計75.98萬元。蘇海成在收款后向周金龍、胡雪波支付股票溢價部分款項,并將該部分出資額讓渡予李晉指定人員。
03
職務解除與離職協議簽訂
2017年期間,蘇海成與元道通信其他管理人員發生多起分歧事件。
2017年初,李晉指派蘇海成負責辦理通信工程二級資質事宜。相關賬目憑證顯示,公司前期為辦理該資質已支出資金56萬元。
蘇海成接手后,支出資金未滿1萬元即取得資質證書。蘇海成向財務總監曹亞蕾及總經理燕鴻要求核查并追回前期支出的資金。燕鴻回應稱未發生侵占行為,蘇海成堅持追查。
2017年3月,李晉向蘇海成提議公司實行“總裁制”,架構調整為李晉任總裁,燕鴻分管上市并購事務,蘇海成負責內部管理。市場部副總張潔將談話內容轉告燕鴻,燕鴻向蘇海成詢問,蘇海成回復系名稱調整。
2017年5月,副總經理吳志鋒告知蘇海成,李晉收到未具名信息,內容涉及指責蘇海成結黨營私。一周后,公司管理層接獲未具名電子郵件,指控蘇海成唆使員工離職及在外經營商鋪。
蘇海成調取公司監控錄像比對后,向公司指出發送電子郵件者,為燕鴻之親屬燕明劍。
2017年6月,李晉主持召開董事會,宣布解除蘇海成的董事職務。李晉組建新的管理層微信聯絡群,未將蘇海成加入。同月,燕鴻向蘇海成提出離職要求,提出發放蘇海成原定薪酬數額的60%,暫不公開離職信息。蘇海成提出公司需支付離職補償金。燕鴻回應需向李晉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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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海成于2025年8月8日被警方從烏魯木齊市第一看守所取保候審時已被羈押近兩年,體重下降60多斤,至100斤左右
燕鴻同時提出,要求蘇海成按每股6.5元價格,退還其名下持有的19萬股出資額。蘇海成回復稱,若退還現有出資額,需將此前讓渡給李晉的27.1萬股按同等價格結算差價。燕鴻次日轉達李晉意見,維持“上市后再作補償”的表述。
2017年7月25日,蘇海成與元道通信簽訂離職相關協議。協議載明:蘇海成將名下46.1萬股出資額以131.5萬元對價轉讓給李晉及指定人員;蘇海成承擔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并配合公司上市盡職調查。
“蘇海成從未在《辭職報告》上簽字。但同年8月,元道通信發布布告,載明蘇海成辭去副總經理職務。”楊海清說。
04
離職后交涉與款項核算支付
據楊海清陳述,蘇海成離職后,證券監管機構及交通銀行石家莊分行人員曾聯系蘇海成,向其核實元道通信經營狀況及還款情況,蘇海成自覺維護前東家利益,未提供任何有損元道通信的信息。此間,蘇海成曾致電吳志鋒,提示相關外部機構正在展開對公司核查。
2021年中,元道通信前監事會主席田立國離職。元道通信向田立國支付款項。田立國在接受該款項時無需履行到崗義務。
2021年12月13日,蘇海成向吳志鋒發送微信信息,提及“當初我低價收回胡雪波、周金龍的股票后,被李晉強行要了過去,這等于從我手中搶去大筆錢,太欺負人了。這些事情,你也是清清楚楚的。元道在困難的時候,我甚至把自己的房子都抵押出去以緩解公司的資金緊張。我現在決定,將以本人實名或元道離職員工聯名的方式向證監會以及相關部門舉報元道違法、違規經營的系列事情。一切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吧。”
吳志鋒收到信息后,與蘇海成在石家莊餐飲場所(包括“廣味養生粥”、“唐朝酒家”、“巴克風”)先后進行三次會面。前兩次會面中,吳志鋒先傳達李晉同意履行承諾之意,后改稱訴求超期,公司拒絕付款。第三次會面中,雙方進行款項核算。
其核算明細顯示:雙方確認2019年9月元道通信股份轉讓價格標準為每股8.22元。蘇海成以此價格為基準,扣減其原收購成本,計算其讓渡給李晉的27.1萬股差價計146.782萬元;依其離職前月薪23000元及服務期限5年計算,列明離職補償金計11.5萬元。兩項數額相加計158.282萬元。雙方經磋商,將給付數額定為150萬元整。
據蘇海成與吳志鋒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蘇海成曾向吳志鋒提議簽訂一份《承諾書》,是因為李晉委托曹曉蕾、蔡治年轉賬,而蘇海成不認識兩人,擔心未來會出現其它糾紛,增添不必要的麻煩。蘇海成還對吳志鋒說,如果他們不簽,我只好把錢原路轉回去,不敢要。
據付款記錄顯示,2021年12月24日,曹曉蕾通過中信銀行石家莊紅旗大街支行賬戶向蘇海成轉賬50萬元;蔡治年通過中國民生銀行石家莊友誼北大街支行賬戶向蘇海成轉賬50萬元。2022年7月15日,曹曉蕾再次向蘇海成轉賬50萬元。
蘇海成在接收前兩筆計100萬元款項后,發現轉款人非李晉本人且非公司賬戶,遂通過微信向吳志鋒提出,要求李晉出具說明資金來源的書面承諾,否則原路退回款項。吳志鋒回復稱按計劃執行,不生糾紛。蘇海成未退還資金。
2023年5月,田立國辦理離職手續。相關記錄顯示,元道通信向田立國支付45萬元保密費。據此先例,5月24日,蘇海成向吳志鋒發送微信,要求根據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簽訂《保密協議》。吳志鋒問如何計算保密費?蘇海成主張自2017年離職至2025年限售股解禁期(計9年)的保密費,標準為每月5000元,總計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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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海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寫的詩
吳志鋒將信息轉達李晉與燕鴻。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最終將保密費標準確定為每月3000元,9年總額計32.4萬元。
轉賬記錄顯示,2023年6月10日和13日,李晉分別通過個人招商銀行賬戶,向蘇海成轉賬12.4萬元和20萬元。
上述182.4萬元款項支付完畢后第14天,元道通信代表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外,楊海清受訪時提及,證監會人員曾致電蘇海成,核實一封署名“蘇海成”的《舉報信》。蘇海成向證監會人員聲明未曾提交該信件,系他人冒用姓名。蘇海成將此事致電告知吳志鋒。
05
訴訟程序流轉與管轄權爭議
新市區檢察院出庭意見指出:蘇海成在2017年已簽訂離職及股權轉讓協議并收取131.5萬元對價,四年后主張股權差價缺乏權利依據;其離職程序不符合主張離職補償金的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未附帶支付保密費條款。檢方據此指控蘇海成具備非法占有目的。
2024年7月10日,新市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蘇海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退賠元道通信182.4萬元。
蘇海成提起上訴。
2024年9月23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裁定書,認定原審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新市區法院重審。管轄權歸屬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焦點。
此間,辯護人徐昕及李耀輝向審理法院提交的《管轄權異議辯護詞》里,列明了五項管轄權異議理由:
其一,援引我國《刑事訴訟法》條款,指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行為發生地與結果發生地。
其二,結合案件證據,指出蘇海成發送微信、與吳志鋒會面商議款項等行為均發生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行為發生地屬石家莊市。
其三,依資金轉賬記錄,轉出賬戶開戶行及蘇海成接收賬戶開戶行均位于石家莊市。犯罪對象受侵害地及款項取得地屬石家莊市,結果發生地屬石家莊市。
其四,蘇海成戶籍登記地為廣東省四會市,居住地為石家莊市裕華區。
其五,元道通信公司注冊地為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并非法定刑事管轄連接點,且公司主要運營地點位于石家莊市鹿泉區。
2025年7月8日,新市區法院將案件退回新市區檢察院。同年8月8日,公安機關為蘇海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蘇海成患有極高血壓癥,此前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體重已下降60多斤,1.82米的身高,體重僅為100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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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徐昕的辯護詞
之后的2025年8月20日,新疆自治區檢察院向最高檢報請指定管轄。隨后,最高檢出具高檢案退(2025)9號《退回案件通知書》,文書內容確認李晉等人在烏魯木齊商討對策屬行為發生地,招商銀行卡開戶地屬結果發生地,烏魯木齊具備管轄權。
2025年12月1日,新市區檢察院重新起訴。
2026年3月5日,新市區法院開庭宣讀庭前會議報告,駁回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辯護人提出:元道通信提交證據顯示商議地點在石家莊,其后續出具的《情況說明》系孤證;且李晉招商銀行卡開戶行位于沙依巴克區,不屬新市區法院轄區。據此,即便案件留在新疆烏魯木齊,也應由沙依巴克區公檢法管轄,也不該由新市區管。
06
重審庭審焦點與控辯
2026年3月5日至7日,新市區法院對本案進行重一審開庭審理。庭審圍繞管轄異議、蘇海成主觀目的、客觀行為要件及被害人主體適格性展開。
辯護人明確本案新市區法院沒有管轄權,駁回辯護人的管轄權異議的意見極其錯誤。最高檢的意見在法律適用、事實認定上均存在根本性錯誤,完全違背刑事管轄的核心原則和法律規定,烏魯木齊各級司法機關沒有管轄權。
而在客觀行為方面,檢方指控蘇海成利用元道通信提交上市注冊申請的時間節點,發送涉及向證監局反映情況的微信,迫使公司人員交出財物。在主體認定上,檢方主張李晉等人的內部決議代表公司意志,元道公司屬于被害單位。
辯護人發表了關于“蘇海成無罪”的辯護意見:
關于主觀目的,辯護人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股份系蘇海成運用個人資金收購并完成工商登記。李晉要求讓渡股份之行為,受制于公司控制權調整。蘇海成基于李晉的口頭允諾主張差價,系行使民事索賠權利。離職補償金依據離職前薪酬及服務年限計算得出。勞動合同載有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的條款,且公司向離職高管田立國支付保密費存在先例。
關于客觀行為,辯護人列舉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指出蘇海成在溝通過程中未將“不舉報”設定為給付對價。蘇海成與吳志鋒面談未發生沖突,吳志鋒曾在微信中表達“開開心心”之語境。
辯護人同時指出,本案原有證據中,蘇海成的三份訊問筆錄已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李晉、燕鴻的兩份詢問筆錄被檢方撤回,吳志鋒的相關錄音證據未予采用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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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檢察院
關于被害人主體適格性,辯護人指出元道通信作為法人實體不具備產生心理恐懼的主體特征。辯護人重申涉案資金支付路徑:資金由曹曉蕾、蔡治年及李晉個人賬戶轉出。辯護人主張,若資金屬個人,則元道公司非適格被害人;若資金屬公司,則李晉等人操作賬外資金流轉,違反財務規定及證券披露規則。
在原一審庭審中,辯護人還出示了一份落款單位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文號:新證監函【2024】42號)。該答復書載明,未在監管系統中檢索到元道通信因遭受敲詐勒索而導致公司財產發生損失的政府信息備案。
07
公司退市程序已啟動
在蘇海成案重一審尚未宣判之際,蘇海成于2026年4月底被烏魯木齊公安機關再次采取羈押強制措施。隨后,楊海清當即與辯護人向相關部門寄送書面材料反映情況。
2026年5月8日,中國證監會針對元道通信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份通報內容詳細載明,元道通信在2019年至2022年期間,編造虛假收入數據,其實施行為貫穿公司首次公開募股申報期,及上市后首年財報披露期,被定性為欺詐發行及定期報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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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
此后,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對元道通信處以2.3884億元罰款;對李晉、曹亞蕾、吳志鋒等人合計處以1800萬元罰款,并處以五年證券市場禁入。同時,證監會下達《凍結決定書》,查封元道通信兩個募集資金賬戶,凍結資金近1000萬元。證監會在通報中表明,將把涉嫌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深交所依據該行政處罰決定,對元道通信啟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截至本文發稿,蘇海成仍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一看守所,案件重審判決結果尚未下達。
“元道注冊地在新疆,烏魯木齊警方強行介入前董事、副總經理蘇海成離職補償款民事糾紛。這個業績造假魔術師公司為什么在烏魯木齊有那么大的影響力?”楊海清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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