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就是‘多說了幾句假話’,沒想到,這幾句假話,反而弄巧成拙。”石某懊悔不已。經河北省行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該判決現已生效。
2025年5月的一天,行唐縣上碑鎮,村民老薛發現自己停在家門口的柴油三輪車不翼而飛。報警后,公安機關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石某,并在經營廢品收購站的王某處追回了車輛。經鑒定,這輛被銷贓的三輪車價值3600元。
到案后,石某在面對警方第一次訊問時十分“配合”。他詳細供述道:“是王老三給我打電話,叫我去偷車的。他說跟薛家人有矛盾,讓我幫忙,還保證出了事他擔著。我看他挺有擔當,就答應了。”
此外,石某還詳細描述了王老三的體貌特征,甚至說出他是“倒插門”的生活細節。關于如何偷車、如何銷贓、如何分錢,他也講得煞有介事。
然而,僅僅過了一個晚上,在第二次訊問時,石某突然改口:“警察同志,我昨天撒謊了。根本沒有什么‘王老三’,車是我自己偷的。我虛構這個人,就是想讓他替我分擔責任,給我判輕一點。我現在說的全是實話,應該算我主動坦白吧?”
一份“指證明確”,一份“真誠坦白”。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這兩份截然相反的供述,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注意。
因案發現場及沿途均無監控,客觀證據缺失,案件事實的還原只能依靠言詞證據。表面上,失主老薛與廢品收購站經營者王某的證言,均與石某的第二份供述吻合。
然而,承辦檢察官敏銳地捕捉到兩份供述存在一個根本性的矛盾:如果“王老三”純屬臨時捏造,石某如何能在第一次訊問中,將其體貌特征、“倒插門”的生活細節描述得如此具體?
承辦檢察官決定,必須查清“王老三”是否確有其人。承辦檢察官一方面詳細訊問石某,發現其雖然咬定第二次供述為真,但其眼神躲閃,似有所隱瞞;另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王老三”的身份。沒想到,“王老三”確有其人,但已于2025年中秋節前因意外去世。
一個已故之人,如何來作證?案件又陷入僵局。承辦檢察官調整策略,再次提審石某,不再圍繞“王老三”是否存在,而是聚焦案發當日石某的行動軌跡,并將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王老三”的戶籍注銷證明擺在了石某面前。
“你第一次供述里提到的‘王老三’,我們查到了這個人,但他已經去世了。你第二次供述中說他是虛構的,可戶籍證明不會騙人。你到底在隱瞞什么?”面對承辦檢察官出示的戶籍注銷證明和對其行動軌跡的細致追問,石某的心理防線崩潰了,交代了實情。
原來,王老三是石某的工友,兩人曾一起在老薛家打過零工,因老薛沒有及時結算工錢,石某心生怨懟,打算偷其三輪車泄憤。案發前,石某約王老三見面,告知“我打算去薛家一趟”。王老三勸道,“去了別因為這事打架”。石某應付兩句便前往薛家。
案發后,石某在第一次供述時想到了案發當天見過面的王老三,打算讓其為自己“背鍋”;在第二次訊問時又翻供,企圖將自己包裝成“主動坦白”以求輕判。
該案涉案金額不大、財物已追回、被害人表示諒解,石某最終也承認了單獨盜竊的事實。表面看,該案似乎符合不起訴條件。但承辦檢察官認為,石某存在先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后不講實情虛假坦白的行為,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反映出其缺乏真誠的悔罪之心。
“如果對這種虛假認罪行為也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異于鼓勵投機,讓‘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變味,也有違司法公正。”承辦檢察官表示。最終,檢察機關依法對石某提起公訴。
今年4月,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意見,并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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