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卻因護理費和二倍工資差額與公司對簿公堂。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勞動者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進入廣東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從事批灰工作,雙方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為曾XX參加了建筑行業工傷保險。9月13日,曾XX工作時從鐵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停工留薪期確認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傷待遇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協商無果,曾XX提起勞動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支持了曾XX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病假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多項訴求。然而,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金額共計101184.97元。
爭議焦點與法院認定
焦點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是否該支付?
XX公司主張曾XX未提供護理醫囑或護理期鑒定報告,其腳部受傷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療自身疾病,相關護理與工傷無關。鄧泳怡律師則重點論證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實依據,如出院醫囑載明需全休2個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資料,同時強調用人單位未舉證已提供護理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護理的,用人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支付護理費。結合曾XX出院醫囑、病案資料及XX公司未舉證已提供護理的事實,一審法院參照當地護理人員工資指導價位認定護理費15714元并無不當。
焦點二: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是否該支付?
XX公司認為雙方并非勞動關系,曾XX系唐XX聘請,公司僅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即便存在勞動關系,因曾XX工作不滿一個月即受傷,雙方缺乏簽訂合同的客觀條件,且工傷后無勞動所得,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鄧泳怡律師從勞動關系成立的核心證據入手,如工傷認定決定書、XX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唐XX關于工資發放及考勤的陳述等,明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勞動者工傷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資組成部分,應作為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依據。
法院明確XX公司與曾XX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決定書、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可佐證,XX公司未提交與唐XX系承包關系的證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XX公司未在用工一個月內簽訂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一審法院以雙方確認的320元/天為標準核算月工資9600元,并據此計算二倍工資差額85470.97元合理有據。
判決結果
最終,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勞動者曾XX成功保住了一審判決支持的全部核心權益,順利獲得停工留薪期護理費、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共計101184.97元的款項。
法律建議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勞動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與勞動關系相關的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記錄、工傷認定決定書等。一旦發生勞動糾紛,這些證據將對維護自身權益起到關鍵作用。用人單位也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工傷保險等保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本案中,鄧泳怡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成功為勞動者曾XX保住了應得的權益。鄧泳怡律師從業10多年,執業以來處理各類案件100余起。她擁有廣東海洋大學法學本科學歷,并完成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研修學歷教育,構建了系統、深厚的民商法學理論體系。正是這些深厚的法學功底和多年積累的辦案經驗,讓她在處理本案復雜的勞動糾紛問題時格外從容。在二審中,她精準把控爭議焦點,全面梳理證據鏈條,專業運用法律規則,高效應對庭審,最終推動法院作出公正判決。這就是這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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